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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工作

政策法規

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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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修訂版)

  目 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 、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

  (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管理,保障信息報告系統規范有效運行,及時準確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快速有效地處置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專業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和管理。

  一、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規范。

  二、基本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屬地管理、準確及時、分級分類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組織人員對本規范規定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核實、確認和分級。具體分級標準詳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系統的技術管理,網絡系統維護,網絡人員的指導、培訓。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業務管理工作、網絡直報和審核工作,定期匯總、分析轄區內相關領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四)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報告發現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接受公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舉報、咨詢和監督,負責收集、核實、分析轄區內來源于其他渠道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四、報告范圍與標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可能構成或已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其報告標準不完全等同于《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判定標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分級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傳染病

  1、鼠疫:發現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亂:發現1例及以上霍亂病例。

  3、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發現1例及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現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發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及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職業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傷寒(副傷寒):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

  8、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風疹: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風疹病例。

  11、流行性腦脊髓膜炎: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及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熱:1周內,一個縣(市、區)發生5例及以上登革熱病例;或首次發現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熱:1周內,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高發地區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鉤端螺旋體病:1周內,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鉤端螺旋體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腦炎:1周內,同一鄉鎮、街道等發生5例及以上乙腦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瘧疾:以行政村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5例(高發地區10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內無當地感染病例報告的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5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在惡性瘧流行地區,以鄉(鎮)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2例及以上惡性瘧死亡病例;在非惡性瘧流行地區,出現輸入性惡性瘧繼發感染病例。

  17、血吸蟲病:在未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傳播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傳播阻斷地區或非流行區,發現當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釘螺。

  18、流感:1周內,在同一學校、幼兒園或其他集體單位發生30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樣癥狀住院病例,或發生1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瀉(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瀉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紅熱: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猩紅熱病例。

  22、水痘: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輸血性乙肝、丙肝、HIV: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生3例及以上輸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發或再發傳染病:發現本縣(區)從未發生過的傳染病或發生本縣近5年從未報告的或國家宣布已消滅的傳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職業中毒: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現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環境因素事件:發生環境因素改變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輻射照射事件:出現意外輻射照射人員1例及以上。

  (七)傳染病菌、毒種丟失:發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亂、脊灰等菌毒種丟失事件。

  (八)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1、群體性預防接種反應:一個預防接種單位一次預防接種活動中出現群體性疑似異常反應;或發生死亡。

  2、群體預防性服藥反應:一個預防服藥點一次預防服藥活動中出現不良反應(或心因性反應)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醫源性感染事件:醫源性、實驗室和醫院感染暴發。

  (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內,一個醫療機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有相同臨床癥狀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五、報告內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名稱、事件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范圍、人數、主要癥狀與體征、可能的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事件的發展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具體內容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二)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

  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1、初次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的臨床癥狀、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進行補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至少按日進行進程報告。

  3、結案報告

  事件結束后,應進行結案信息報告。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由相應級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后2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六、報告方式、時限和程序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同時進行網絡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后進入國家數據庫。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采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七、信息監控、分析與反饋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分析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應根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對網絡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動態監控,定期進行分析、匯總,并根據需要隨時做出專題分析報告。

  2、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析結果要以定期簡報或專題報告等形式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及時向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相同業務的專業機構反饋。

  八、技術保障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系統,為全國提供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網絡平臺,用于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信息系統覆蓋中央、省、市(地)、縣(市)、鄉(鎮、街道)。

  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負責轄區內網絡密碼的分配和管理。網絡密碼定期更換,不能泄露和轉讓。

  九、監督管理與考核指導

  (一)監督與指導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專業防治機構相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和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二)檢查與考核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本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工作按照本規范要求進行檢查與考核。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初步報告 進程報告( 次) 結案報告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報告人: 聯系電話: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類別:1、傳染病;2、食物中毒;3、職業中毒;4、其它中毒事件;5、環境衛生;6、免疫接種

  7、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8、醫療機構內感染;9、放射性衛生;10、其它公共衛生

  突發事件等級:1、特別重大; 2、重大;3、較大;4、一般; 5、未分級; 6、非突發事件

  初步診斷: 初步診斷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訂正診斷: 訂正診斷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確認分級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訂正分級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報告地區: 省 市 縣(區)

  發生地區: 省 市 縣(區) 鄉(鎮)

  詳細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發生場所:1、學校; 2、醫療衛生機構;3、家庭;4、賓館飯

  店寫字樓;5、餐飲服務單位;6、交通運輸工具;7、菜場、商場或

  超市;8、車站、碼頭或機場;9、黨政機關辦公場所;10、企事業單

  位辦公場所;11、大型廠礦企業生產場所;12、中小型廠礦企業生產

  場所13、城市住宅小區;14、城市其它公共場所;15、農村村莊;

  16、農村農田野外;17、其它重要公共場所;18、如是醫療衛生機構,

  17、則:(1)類別:①公辦醫療機構;②疾病預防控制機構;③采

  供血機構;④檢驗檢疫機構;⑤其它及私立機構;(2)感染部門:

  ① 病房; ②手術室;③門診;④化驗室;⑤藥房;⑥辦公室; ⑦治療室;⑧特殊檢查室;⑨其他場所;19、如是學校,則類別:(1)托幼機構;(2)小學;(3)中學;(4)大、中專院校;(5)綜合類學校;(6)其它。

  事件信息來源:1、屬地醫療機構;2、外地醫療機構;3、報紙;4、電視;5、特服號電話95120;6、互聯網;7、市民電話報告;8、上門直接報告;9、本系統自動預警產生;10、廣播;11、填報單位人員目睹;12、其它事件信息來源詳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波及的地域范圍:______________新報告病例數: 新報告死亡數: 排除病例數: 累計報告病例數: 累計報告死亡數: 事件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接到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首例病人發病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末例病人發病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主要癥狀:1、呼吸道癥狀;2、胃腸道癥狀;3、神經系統癥狀;4、皮膚粘膜癥狀;5、精神癥狀;6、其它 (對癥狀的詳細描述可在附表中詳填)主要體征:(對體征的詳細描述可在附表中詳填)

  主要措施與效果:(見附表中的選項)

  附表:傳染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農藥中毒、其他化學中毒、環境衛生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免疫接種事件、醫療機構內感染、放射衛生事件、其他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表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填卡說明

  填報單位(蓋章):填寫本報告卡的單位全稱

  填報日期: 填寫本報告卡的日期

  報告人:填寫事件報告人的姓名,如事件由某單位上報,則填寫單位

  聯系電話:事件報告人的聯系電話

  事件名稱:本起事件的名稱,一般不宜超過30字,名稱一般應包含事件的基本特征,如發生地,事件類型及級別等

  信息類別:在作出明確的事件類型前畫“〇”

  突發事件等級:填寫事件的級別,未經過分級的填寫“未分級”,非突發事件僅適用于結案報告時填寫

  確認分級時間:本次報告級別的確認時間

  初步診斷及時間:事件的初步診斷及時間

  訂正診斷及時間:事件的訂正診斷及時間

  報告地區:至少填寫到縣區,一般指報告單位所在的縣區

  發生地區:須詳細填寫到鄉鎮(街道),如發生地區已超出一個鄉鎮范圍,則填寫事件的源發地或最早發生的鄉鎮(街道),也可直接填寫發生場所所在的地區

  詳細地點:事件發生場所所處的詳細地點,越精確越好。

  事件發生場所:在作出明確的事件類型前畫“〇”

  如是醫療機構,其類別:選擇相應類別,并選擇事件發生的部門。

  如是學校,其類別:選擇學校類別,如發生學校既有中學,又有小學,

  則為綜合類學校,余類似

  事件信息來源:填寫報告單位接收到事件信息的途徑

  事件信息來源詳細:填寫報告單位接收到事件信息的詳細來源,機構

  需填寫機構詳細名稱,報紙注明報紙名稱,刊號、日期、版面;電視

  注明哪個電視臺,幾月幾日幾時哪個節目;互聯網注明哪個URL地址;

  市民報告需注明來電號碼等個人詳細聯系方式;廣播需注明哪個電

  臺、幾時幾分哪個節目

  事件波及的地域范圍:指傳染源可能污染的范圍

  新報告病例數:上次報告后到本次報告前新增的病例數

  新報告死亡數:上次報告后到本次報告前新增的死亡數

  排除病例數:上次報告后到本次報告前排除的病例數

  累計報告病例數:從事件發生始到本次報告前的總病例數

  累計報告死亡數:從事件發生始到本次報告前的總死亡數

  事件發生時間:指此起事件可能的發生時間或第一例病例發病的時間

  接到報告時間:指網絡報告人接到此起事件的時間

  首例病人發病時間:此起事件中第一例病人的發病時間

  末例病人發病時間:此起事件中到本次報告前最后一例病例的發病時間

  主要癥狀體征:填寫癥狀的分類

  主要措施與效果:選擇采取的措施與效果

  附表:填寫相關類別的擴展信息

  附表1 傳染病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染病類別: 1、甲類傳染病; 2、乙類傳染病; 3、丙類傳染病; 4、其它

  初步診斷:

  1、甲類:(1)鼠疫;(2)霍亂。

  2、乙類:(1)傳染性非典型肺炎;(2)艾滋病;(3)病毒性肝炎( 甲型、 乙型、 丙型、 戍型、 未分型);(4)脊髓灰質炎;(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6)麻疹;(7)流行性出血熱;(8)狂犬病;(9)流行性乙型腦炎;(10)登革熱;(11)炭疽( 肺炭疽、 皮膚炭疽、 未分型);(12)痢疾( 細菌性、 阿米巴性);(13)肺結核( 涂陽、 僅培陽、 菌陰、 未痰檢);(14)傷寒( 傷寒、 副傷寒);;(15)流行性腦脊髓膜炎;(16)百日咳;(17)白喉;(18)新生兒破傷風;(19)猩紅熱;(20)布魯氏菌病;(21)淋病;(22)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傳、 隱性);(23)鉤端螺旋體病;(24)血吸蟲病;(25)瘧疾( 間日瘧、 惡性瘧、 未分型)。

  3、丙類:(1)流行性感冒;(2)流行性腮腺炎;(3)風疹;(4)急性出血性結膜炎;(5)麻風病;(6)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7)黑熱病;(8)包蟲病;(9)絲蟲病;(10)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4、其它:

  致病因素:

  1、細菌性:(1)沙門氏菌;(2)變形桿菌;(3)致瀉性大腸埃希氏菌;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2 食物中毒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食物中毒類別:1、動物性 2、植物性 3、其它 4、不明

  初步診斷:1、傷寒;2、霍亂;3、菌痢;4、甲肝;5、腹瀉;6、中毒;7、皮膚病;8、神經系統疾病;9、其他疾病;10、環境生物效應;11、其他

  致病因素:

  1、生物性:(1)肉毒梭菌;(2)椰毒假單胞菌酵;(3)志賀氏菌屬;(4)霍亂弧菌;(5)類志賀鄰單胞菌;(6)牛絳蟲、豬絳蟲;(7)變形桿菌;(8)葡萄球菌腸毒素;(9)米面亞種菌;(10)李斯特氏菌;(11)腸球菌;(12)炭疽桿菌;(13)溶組織阿米巴;(14)致瀉性大腸埃希氏菌;(15)蠟樣芽胞桿菌;(16)真菌毒素;(17)空腸彎曲桿菌;(18)氣單胞菌;(19)甲型、戊型肝炎病毒;(20)布魯氏菌;(21)副溶血性弧菌;(22)鏈球菌;(23)傷寒桿菌;(24)產氣莢膜梭菌;(25)小腸結腸炎耶爾森氏菌;(26)旋毛線蟲;(27)沙門氏菌;(28)其他細菌微生物

  2、農藥及化學性:(1)有機磷類;(2)除草劑類;(3)殺鼠劑類;(4)殺蟲劑類;(5)氨基甲酸酯類;(6)菊酯類;(7)其他農藥及化學物

  3、有毒動植物:(1)菜豆;(2)白果;(3)高組胺魚類河豚魚;(4)發芽馬鈴薯;(5)含氰甙類植物;(6)魚膽;(7)毒蘑菇;(8)大麻油;(9)有毒貝類;(10)曼陀羅;(11)桐油;(12)動物甲狀腺;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3 職業中毒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場初步急救措施:1、有; 2、無

  職業病報告:1、有 2、無

  引發中毒事件毒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病因素:1、偏二甲基肼;2、有機錫;3、羰基鎳;4、苯;5、甲苯;6、二甲苯;7、正己烷;8、汽油;9、一甲胺;10、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11、二氯乙烷;12、氮氧化合物;13、四氯化碳;14、氯乙烯;15、三氯乙烯;16、氯丙烯;17、氯丁二烯;18、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19、三硝基甲苯;20、甲醇;21、酚;22、五氯酚(鈉);23、一氧化碳;24、甲醛;25、硫酸二甲酯;26、丙烯酰胺;27、二甲基甲酰胺;28、有機磷農藥;29、氨基甲酸酯類農藥;30、殺蟲脒;31、溴甲烷;32、擬除蟲菊酯類農藥;33、職業性中毒性肝病;34、二硫化碳;35、鉛及其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鉛);36、汞及其化合物;37、錳及其化合物;38、鎘及其化合物;39、鈹病;40、鉈及其化合物;41、鋇及其化合物;

  42、釩及其化合物;43、磷及其化合物;44、硫化氫;45、砷及其化合物;46、砷化氫;47、氯氣;48、二氧化硫;49、光氣;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4 農藥中毒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毒類型:1、生產型; 2、非生產型

  引發事件農藥:1、敵敵畏;2、呋喃丹;3、滅多威;4、其他氨基甲酸酯;5、殺蟲脒;6、殺蟲雙;7、有機氯類;8、其他殺蟲劑;9、殺菌劑;10、毒鼠強;11、氟乙酰胺等;12、甲胺磷;13、抗凝血;14、其他殺鼠劑;15、百草枯;16、其他除草劑;17、混合制劑;18、1605(含甲基1605);19、.氧化樂果(含樂果);20、敵百蟲;21、水胺硫磷;22、其他有機磷;23、溴氰菊酯;24、其他菊酯類;25、其他農藥

  致病因素:1、同引發事件農藥;2、其他

  事件發生原因:1、生產性; 2、誤服(用); 3、自殺; 4、投毒; 5、其它

  病人處理過程:1、排毒治療;2、對癥治療;3、特異性治療;4、急

  癥搶救;5、明確診斷;6、采樣檢驗;7、其他處理

  事件控制措施:1、宣傳教育;2、加強管理;3、限制生產銷售;4、

  研究解藥;5、救援防護;6、維護現場人員安全;7、急救處理病人;

  8、其他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5 其他化學中毒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病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發生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毒類型:1、生產型; 2、非生產型

  病人處理過程:

  事件控制措施: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6 環境衛生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環境衛生事件類別:1、空氣污染 2、水污染 3、土壤污染

  致病因素:

  1、空氣:(1)氯;(2)氨;(3)一氧化碳;(4)硫化物

  2、水污染:(1)生活污水;(2)醫院污水;(3)農藥

  3、土壤

  4、其他

  事件發生原因:

  1、室內裝修;2、違章操作;3、設備故障;

  4、其他生物性污染:(1)污水排放;(2)設備故障;(3)下水堵塞;(4)無消毒措施

  5、其他室內污染:(1)煤氣中毒;(2)室內養殖

  6、其他工業污染:(1)工業三廢

  7、其他原因

  引發事件污染物:1、氯;2、氨;3、煤氣;4、硫化物;5、生活污水;6、醫院污水;7、農藥;8、其他

  被污染環境:1、大氣;2、室內空氣;3、自來水管網;4、二次供水;

  5、自來水源;6、分散供水源;7、土壤;8、河流;9、其他

  責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7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發事件可疑污染物:

  事件發生原因:

  危害因素:

  病人處理過程:

  事件控制措施: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8 免疫接種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病因素:1、麻疹疫苗;2百白破混合制劑;3、乙肝疫苗;4、脊

  髓灰質炎糖丸;5、狂犬疫苗;6、流行性感冒疫苗;7、風疹疫苗;8、

  水痘疫苗;9、流行性出血熱疫苗;10、流行性腮腺炎疫苗;11、甲

  肝疫苗;12、傷寒疫苗;13、A群流腦多糖菌苗;14、白破二聯類毒

  素;15、乙型腦炎疫苗;16、卡介苗;17、輪狀病毒疫苗;18、碘油

  膠丸;19、其他

  事件發生原因:1、心因性反應; 2、不良反應; 3、異常反應; 4、

  偶合反應; 5、不規范接種; 6、其它

  病人處理過程:1、對癥治療; 2、特異性治療; 3、安慰劑治療; 4、

  居家休息; 5、醫學觀察; 6、心理治療; 7、明確診斷; 8、采樣

  檢驗; 9、其它

  事件控制措施:1、宣傳教育 2、暫停接種 3、規范制度 4、停課放假 5、其它

  接種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9 醫院內感染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病因素:1、醫源性; 2、非醫源性; 3、其它

  事件發生原因:1、交叉感染; 2、醫院內污染; 3、其它

  引發事件污染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病人處理過程:1、對癥治療; 2、急癥救護; 3、明確診斷; 4、采樣檢驗; 5、其它

  事件控制措施:

  責任單位: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10 放射性衛生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和輻射事件類別:1、放射性同位素 2、射線裝置 3、核設施

  輻射源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輻射源活度(Bq):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體劑量當量:(Gy):

  最大受照劑量:(Gy):

  直接經濟損失:(萬元):

  責任單位:1、使用單位;2、保管單位;3、其他

  事件發生原因:1、丟失;2、泄漏;3、被盜;4、流散;5、其他

  病人處理過程:1、住院觀察;2、對癥治療;3、特異性治療;4、明確診斷;5、采樣檢驗;6、其他處理

  事件控制措施:1、控制放射源;2、公共安全警報;3、疏散人員;4、其他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附表11 其它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年___月___日

  事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發事件可疑污染物:

  事件發生原因:

  危害因素:

  病人處理過程:

  事件控制措施:

  報告單位領導簽字:________________

  注:請在相應選項處劃“〇”。

  衛生部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和《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范》的通知

  衛辦發〔200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 計劃單列市衛生局,部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進一步做好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管理,加強衛生系統安全監督工作,衛生部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和《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范》。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正常醫療衛生工作秩序、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高度,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和加強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強檢查,常抓不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已經制定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根據《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的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沒有制定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要抓緊組織力量,積極研究制定。

  三、醫療機構現有建筑物基礎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抓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進措施,并積極落實,消除安全隱患。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

  2.醫療機構基層設施消防安全規范 

  附件1:

  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做好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管理和災害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參照《全國救災防病預案》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對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研究制定本部門、本單位應對火災、地震、長時間停水、停電、水源污染等各類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防范、處置災害事故中,要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快速反應、有效處置的工作方針。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和完善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技術培訓和演練,人員疏散、轉移、救治方案以及應急處置工作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應明確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機構、指揮體系、工作職責,明確人員疏散、報警、指揮程序以及現場搶險程序等事項,做到分工細致、崗位職責明確、責任落實到每一個人。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應明確規定災情信息報告時限、報告方式、報告程序、責任報告人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災情信息,對人員傷亡以及疏散、轉移情況等要在接到醫療衛生單位報告后2小時內核實上報。

  六、醫療衛生機構的全體工作人員在發生災害事故時均應主動及時到達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投入救災與搶險救援工作,有組織地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七、在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把人員的疏散、轉移、應急救治作為突出的重點內容,盡最大可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八、醫療機構在災害事故應急預案中,要專門制定醫院病區(包括急診、住院)人員疏散、轉移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災害事故發生時,病區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按照本醫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報告,并首先組織患者和現場人員疏散和轉移。

  (二)對于能夠自主行動的患者、在他人協助下能夠行動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動或者由于病情嚴重不能移動的患者,分別制定有針對性的疏散、轉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救護措施。

  (三)按照國際通行的傷病員檢傷分類方案,對在事故中受傷的人員以及轉移出的患者進行檢傷分類處置。即按輕、重、危重、死亡分類,分別以“藍、黃、紅、黑”的傷病卡(以5×3cm的不干膠材料做成)作出標志,置于傷病員的左胸部或其它明顯部位,便于醫療救護人員辨認并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應明確規定傷病員轉送至其他醫療機構的原則、程序、途中救治措施、交接手續等。災害事故發生地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都有義務接收轉送的傷、病人員,并承擔醫療救治責任。

  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對全體人員進行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知識、技能培訓,并組織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模擬演練。

  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新建、擴建及裝修改造時,其基礎設施及消防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室內設計的防火規范及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審批通過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消防工作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火災預防和安全保障工作。要確定消防安全的要害部門、部位,保證消防安全標識、設備、設施的齊備和完好,確保緊急疏散通道暢通,并主動邀請安全生產監管、消防、勞動保護、電力、熱力和供氣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指導。要在病區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面罩、應急照明設備、輔助逃生設施,并向住院患者發放消防安全須知、應急疏散路線圖等。

  附件2:

  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范

  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消防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室內設計的防火規范及其它有關防火設計要求。針對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復雜性、服務對象的特殊性,為有效防范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預防并減少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對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制定以下規范:

  一、醫療機構建筑物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寬度以及其距醫療機構建筑物外墻的距離應按國家有關規范執行;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不應堵塞通道和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二、醫療機構建筑物內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按相關規范執行。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應滿足規范要求。

  三、醫療機構建筑物內的病房、門急診等火災危險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區及用房,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設置相應耐火極限的防火分隔,并設置必要的排煙設施。

  四、醫療機構建筑物的病房、門急診、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處的建筑裝修材料,應按照規范要求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并嚴禁使用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及窒息性氣體的材料。

  五、醫療機構建筑物內應設置獨立的消防控制室,并按規范配置相關設施。

  六、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

  七、公共區域及疏散走道內的室內裝飾,不得將疏散門及其標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八、醫療機構建筑物的醫療工作用房、貴重醫療設備室、病歷檔案室、藥品庫應按有關規范規定設置應急廣播、自動報警裝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氣體滅火系統。

  九、醫療機構建筑物應設火災事故應急照明及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設置標準及范圍需符合規范的規定。

  十、電力及照明系統應按消防分區進行配置,以便在火災情況下進行分區控制。

  十一、醫療機構高層建筑物必須設置消防電梯。疏散樓梯間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十二、醫療機構建筑物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生活、生產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置。

  十三、醫療機構建筑物應設排煙設施,可采用機械排煙設施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十四、醫療機構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消防用電,應符合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高壓氧艙、鍋爐等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相關設施建設與安裝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鍋爐房設計規范》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六、變配電室、醫用氣體用房等相關設施建設與安裝應滿足防火及安全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七、放射性醫用設備相關設施應符合《輻射防護規定》、《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⑵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⑴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⑶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⑷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l.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⑴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⑵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⑶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⑷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⑸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⑹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事項。

  2.4 地方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國務院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我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2.3 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4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 調查與評估

  要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 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2 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 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8 人員防護

  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 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國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準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 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并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 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并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 總 則

  l.1 編制目的

  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l.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 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出現特別重大人員傷亡,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省(區、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出現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 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出現較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出現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組織、協調、部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并指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3.2 專家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建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各級醫療急救中心(站)、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3.4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4.l.1 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Ⅰ級響應:

  a.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組織和協調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等措施,并根據需要及時派出專家和專業隊伍支援地方,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和反饋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事件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2 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Ⅱ級響應:

  a.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啟動省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有關部門啟動省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并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省級應急預案和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根據需要和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請求,組織國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專家進行支援,并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

  4.1.3 Ⅲ級響應

  (1) Ⅲ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Ⅲ級響應:

  a.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地)級人民政府啟動市(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 Ⅲ級響應行動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市(地)級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報告后,要對事件發生地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并適時向本省(區、市)有關地區發出通報。

  4.1.4 Ⅳ級響應

  (1) Ⅳ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Ⅳ級響應:

  a.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 Ⅳ級響應行動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必要時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進行技術指導。

  4.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地進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事發現場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 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4.2.2 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癥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后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4.4 信息報告和發布

  醫療急救中心(站)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后,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4.5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或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并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信息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 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是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1 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機構

  各直轄市、省會城市可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的需求,建立一個相應規模的醫療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網絡。每個市(地)、縣(市)可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急救機構。

  5.3 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機構

  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依托專業防治機構或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依托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5.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資儲備

  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6 醫療衛生救援經費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醫療急救中心(站)或相關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7 醫療衛生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科技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海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急需進口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監督管理,參與組織特殊藥品的研發和生產,并組織對特殊藥品進口的審批。

  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自然災害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總后衛生部負責組織軍隊有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 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中央和地方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干的群眾性救助網絡,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則

  7.1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報國務院審批發布。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本預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高溫中暑事件衛生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事件分級

  1.5工作原則

  2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

  2.1高溫中暑氣象等級

  2.2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的發布

  3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預測、預警

  3.1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和報告

  3.2高溫中暑事件的預測、預警

  3.3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啟動

  4.2應急響應措施

  4.3應急響應終止

  5保障措施

  5.1組織保障

  5.2物資保障

  5.3技術保障

  5.4通訊與信息保障

  5.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6附則

  6.1名詞術語

  6.2預案管理和更新

  6.3預案實施時間

  附:高溫中暑病例報告卡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和處置由高溫氣象條件引發的中暑事件(以下簡稱高溫中暑事件),指導和規范高溫中暑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保障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由高溫氣象條件引發的中暑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其他以高溫氣象條件為直接誘因,并直接導致社會公眾身體健康明顯受損,甚至危及社會公眾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可參照本預案組織實施相關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1.4 事件分級

  依據氣象條件、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情況及其發展趨勢,將高溫中暑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發生高溫中暑事件,達不到Ⅳ級標準的,原則上不列入突發公共事件范疇。

  1.4.1 特別重大高溫中暑事件(Ⅰ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時內,1個縣(市)區域內報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發生;

  b.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高溫中暑事件(Ⅱ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時內,1個縣(市)區域內報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發生;

  b.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1.4.3 較大高溫中暑事件(Ⅲ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時內,1個縣(市)區域內報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發生;

  b.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高溫中暑事件(Ⅳ級),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時內,1個縣(市)區域內報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 工作原則

  1.5.1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增強防范高溫中暑事件的意識,切實做好人員、技術、物資等應急儲備工作,積極開展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和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預測和預警,認真落實各項預防和醫療救治等衛生應急措施。

  1.5.2 部門聯動,分級響應。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建立聯合預報和預警機制,一旦發現高溫中暑氣象條件或高溫中暑事件的苗頭,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高溫氣象條件預報或高溫中暑事件預警信息,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議。根據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級別,各級衛生、氣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同相關部門,迅速響應,做好轄區內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預警、醫療救治和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1.5.3 加強管理,規范有序。各級衛生、氣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根據本地的實際工作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高溫中暑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高溫中暑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加強相關培訓等工作,確保及時、規范、有序地處置高溫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鼓勵開展相關領域內的科學研究,提高高溫中暑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健康知識宣傳,強化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社會公眾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

  2.1 高溫中暑氣象等級

  根據溫度、濕度等氣象因子,結合地區氣候背景資料,以及高溫持續時間,劃分為可能發生中暑、較易發生中暑、易發生中暑、極易發生中暑四個等級。具體分級辦法參見中國氣象局與衛生部聯合發布的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實施方案。

  2.2 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的發布

  各級氣象部門根據監測預報確定的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適時開展預報工作,并向社會公眾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 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預測、預警

  3.1 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和報告

  3.1.1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單位

  a.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b.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c.各級衛生行政部門

  d. 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密切相關的單位。

  3.1.2 高溫中暑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的相關工作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報告人。

  3.1.3 高溫中暑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高溫中暑事件報告實行衛生行政部門分級審核、分級確認的事件報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衛生部門啟動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終止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各地衛生部門可根據本地區高溫氣象條件的實際,適當提前本地區高溫中暑事件監測、報告的啟動時間,或推遲事件監測、報告的終止時間。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高溫中暑病例后填寫《高溫中暑病例報告卡》,于當日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網絡直報系統報告。無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當日以最快方式將《高溫中暑病例報告卡》報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高溫中暑病例,由高溫中暑事件的報告單位在當日報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由后者進行網絡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時匯總轄區內前24小時報告的高溫中暑病例總數,對照高溫中暑事件分級標準,對符合高溫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過網絡直報系統以歸并的方式作為高溫中暑事件上報,同時通知同級氣象業務單位,并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報告后要立即對高溫中暑事件進行確認,并通報同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縮短高溫中暑事件的報告時限。

  3.2 高溫中暑事件的預測、預警

  建立高溫中暑事件預測、預警機制。各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高溫中暑事件的預測分析,結合高溫氣象條件、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情況及其發展趨勢,確定預警發布的級別,經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

  省級(含省級)以下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布預警,必須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及時分析匯總下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預警,并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2.1 一級預警(紅色預警)

  高溫中暑事件級別達到Ⅰ級,且高溫中暑氣象預報級別達“極易發生中暑”,高溫天氣還有持續或加重趨勢的。

  3.2.2 二級預警(橙色預警)

  高溫中暑事件級別達到Ⅱ級,且高溫中暑氣象預報級別達“易發生中暑”以上,高溫天氣還有持續或加重趨勢的。

  3.2.3 三級預警(黃色預警)

  高溫中暑事件級別達到Ⅲ級,且高溫中暑氣象預報級別達“較易發生中暑”以上,高溫天氣還有持續或加重趨勢的。

  3.2.4 四級預警(藍色預警)

  高溫中暑事件級別達到Ⅳ級,且高溫中暑氣象預報級別達“可能發生中暑”以上,高溫天氣還有持續或加重趨勢的。

  3.3 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

  各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聯合通過有關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信息,相應提出防御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啟動

  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后,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的各級衛生、氣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科學分析判斷,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程序。

  4.2 應急響應措施

  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合作聯動,向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議,指導、督促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衛生、氣象部門積極開展相關應急工作。

  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根據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級別,分別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4.2.1 一級預警響應措施

  a.積極主動地開展高溫中暑病例監測、報告,及早發現病例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動接受上級氣象部門對事件發生地或可能發生地的天氣預報、預測技術和產品的加強指導,及時發布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和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強化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防暑動員;

  d.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勞動保障、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部門單位,聯合開展防暑降溫工作專項監督檢查。

  4.2.2 二級預警響應措施

  a.進一步加強對高溫中暑病例監測、報告,并對夏季露天作業工地等重點場所開展主動監測,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組織加密氣象觀測,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進一步加大宣傳防暑降溫知識的力度,強化全體社會公眾防控高溫中暑的意識;

  d.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積極會同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等部門,對高溫環境作業人群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防暑降溫工作專項監督檢查。

  4.2.3 三級預警響應措施

  a.加強對高溫中暑病例的監測、報告,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強氣象監測分析,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開展多種形式的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強化社會公眾或有關單位做好老年、兒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溫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識;

  d.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的要求,對高溫環境作業人群開展防暑降溫咨詢,并指導用人單位向高溫環境作業人群提供預防性給藥。

  4.2.4 四級預警響應措施

  a.開展高溫中暑病例的監測、報告,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強氣象監測,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開展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增強高溫環境下作業人群的自我保護意識。

  4.3 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由發布預警的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應急響應終止主要參考依據為: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持續3天低于預警所需等級以下,并預測在短期內預報級別不會明顯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發中暑病例數明顯下降。

  省級(含省級)以下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布應急響應終止,必須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及時分析匯總下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應急響應終止,并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5 保障措施

  5.1組織保障

  衛生、氣象部門與民政、勞動保障、教育、通訊與信息保障等部門建立、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積極做好高溫中暑事件的應急準備工作,確保事件發生后快速響應、科學處置,共同應對高溫氣象條件引發的高溫中暑事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成立應對高溫中暑事件專家組,向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提出發布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建議,擬定相關防控工作建議內容,負責開展針對高溫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工作規范等。

  5.2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部門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高溫中暑防控藥品等物資的儲備工作。

  5.3技術保障

  各級衛生、氣象部門為高溫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加強科研和技術創新,不斷完善監測預警和評估系統。

  5.4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級衛生、氣象部門結合本部門應急體系建設,充分利用國家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和現有資源,建立健全國家、省、地市、縣四級應急信息通信保障體系和醫療救治信息網絡,保障和維護信息通訊的通暢,保證事件應急響應的信息能夠及時上通下達。

  5.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氣象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宣傳防暑降溫知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中暑:在本預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溫氣象條件直接引起人員出現輕癥中暑或重癥中暑的臨床癥狀,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腸炎等疾病引起的相關癥狀,可以考慮診斷。

  輕癥中暑,臨床表現為頭昏、頭痛、面色潮紅、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脈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等癥狀,體溫升高至38.5℃以上。

  重癥中暑,包括熱射病、熱痙攣和熱衰竭三種類型,也可出現混合型。其中:

  熱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稱中暑性高熱,其特點是在高溫環境中突然發病,體溫高達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繼之"無汗",可伴有皮膚干熱及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等。

  熱痙攣主要表現為明顯的肌痙攣,伴有收縮痛。好發于活動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腸肌為著。常呈對稱性。時而發作,時而緩解。患者意識清,體溫一般正常。

  熱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現為頭昏、頭痛、多汗、口渴、惡心、嘔吐,繼而皮膚濕冷、血壓下降、心律紊亂、輕度脫水,體溫稍高或正常。

  6.2 預案管理和更新

  本預案由衛生部和中國氣象局聯合制定,并共同負責解釋。衛生部和中國氣象局根據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6.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高溫中暑病例報告卡

  初次報告□ 訂正報告□

  省地(市)區(縣)

  姓名:性別:男□ 女□年齡:

  居住住址:

  中暑診斷: ①輕癥中暑 □

  ②重癥中暑:熱射病□ 熱痙攣□ 熱衰竭□ 混合型□

  患者情況:①治療中 □ ②治愈□ ③死亡□

  中暑日期: 年 月 日診療單位: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報告人:

  填卡說明:

  1. 初次報告為病人診斷后的首次報告;訂正報告指初次報告后患者被治愈,或出現死亡時的報告。

  2. 患者居住地址以現狀為準。

  3. 中暑診斷標準:

  輕癥中暑,臨床表現為頭昏、頭痛、面色潮紅、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脈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等癥狀,體溫升高至38.5℃以上。

  重癥中暑,包括熱射病、熱痙攣和熱衰竭三種類型,也可出現混合型。其中:

  熱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稱中暑性高熱,其特點是在高溫環境中突然發病,體溫高達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繼之"無汗",可伴有皮膚干熱及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等。

  熱痙攣主要表現為明顯的肌痙攣,伴有收縮痛。好發于活動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腸肌為著。常呈對稱性。時而發作,時而緩解。患者意識清,體溫一般正常。

  熱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現為頭昏、頭痛、多汗、口渴、惡心、嘔吐,繼而皮膚濕冷、血壓下降、心律紊亂、輕度脫水,體溫稍高或正常。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方面,同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并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四十五條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 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第六十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六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六)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八)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緊急狀態期間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緊急心理危機干預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應在經過培訓的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指導下實施。

  一、組織領導

  (一)心理救援醫療隊(包括防疫隊,下同)在到達指定救災地點后,應及時與救災地的救災指揮部取得聯系,成立心理救援協調組,統一安排救災地的緊急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二)后期到達同一地點的心理救援醫療隊或人員,應該在上述心理救援協調組的統一指揮、組織下開展工作。

  (三)各心理救援協調組的工作,應及時與所在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溝通和協調,并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領導。

  二、干預基本原則

  (一)心理危機干預是醫療救援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與整體救災工作結合起來,以促進社會穩定為前提,要根據整體救災工作的部署,及時調整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重點。

  (二)心理危機干預活動一旦進行,應該采取措施確保干預活動得到完整地開展,避免再次創傷。

  (三)對有不同需要的受災人群應綜合應用干預技術,實施分類干預,針對受助者當前的問題提供個體化幫助。嚴格保護受助者的個人隱私,不隨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個人信息。

  (四)以科學的態度對待心理危機干預,明確心理危機干預是醫療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萬能鑰匙”。

  三、制定干預方案

  (一)目的。

  1. 積極預防、及時控制和減緩災難的心理社會影響;

  2. 促進災后心理健康重建;

  3. 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公眾心理健康。

  (二)工作內容。

  1. 綜合應用基本干預技術,并與宣傳教育相結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務。

  2. 了解受災人群的社會心理狀況,根據所掌握的信息,發現可能出現的緊急群體心理事件苗頭,及時向救災指揮部報告并提供解決方法。

  3. 通過實施干預,促進形成災后社區心理社會互助網絡。

  (三)確定目標人群和數量。

  本次心理危機干預人群分為四級。干預重點應從第一級人群開始,逐步擴展。一般性宣傳教育要覆蓋到四級人群。

  第一級人群:親歷災難的幸存者,如死難者家屬、傷員、幸存者。

  第二級人群:災難現場的目擊者(包括救援者),如目擊災難發生的災民、現場指揮、救護人員(消防、武警官兵,醫療救護人員,其他救護人員)。

  第三級人群:與第一級、第二級人群有關的人,如幸存者和目擊者的親人等。

  第四級人群:后方救援人員、災難發生后在災區開展服務的人員或志愿者。

  (四)目標人群評估、制訂分類干預計劃。

  評估目標人群的心理健康狀況,將目標人群分為普通人群、重點人群。

  對普通人群開展心理危機管理;對重點人群開展心理危機援助。

  (五)干預時限。

  緊急心理危機干預的時限為災難發生后的4周以內,主要開展心理危機管理和心理危機援助。

  (六)制定工作時間表。

  根據目標人群范圍、數量以及心理危機干預人員數,安排工作,制訂工作時間表。

  四、組建隊伍

  (一)心理救援醫療隊。

  人員以精神科醫生為主,可有臨床心理治療師、精神科護士加入。至少由2人組成,盡量避免單人行動。有災難心理危機干預經驗的人員優先入選。配隊長1名,指派1名聯絡員,負責團隊后勤保障和與各方面聯系。

  心理危機干預人員也可以作為其他醫療隊的組成人員。

  (二)救災地點心理危機干預隊伍。

  以精神科醫生為主,心理治療師、心理咨詢師、精神科護士和社會工作者為輔。適當納入有相應背景的志愿者。在開始工作以前對所有人員進行短期緊急培訓。

  五、出發前準備

  (一)了解災區基本情況,包括災難類型、傷亡人數、道路、天氣、通訊和物資供應等;了解目前政府救援計劃和實施情況等。

  (二)復習本次災難引起的主要軀體損傷的基本醫療救護知識和技術,例如骨折傷員的搬運、創傷止血等。

  (三)明確即將開展干預的地點,準備好交通地圖。

  (四)初步估計干預對象及其分布和數量。

  (五)制定初步的干預方案/實施計劃。

  (六)對沒有災難心理危機干預經驗的隊員,進行緊急心理危機干預培訓。

  (七)準備宣傳手冊及簡易評估工具,熟悉主要干預技術。

  (八)做好團隊食宿的計劃和準備,包括隊員自用物品、常用藥品的配備等。

  (九)盡量保留全部發生的財務票據。

  外援心理援助醫療隊在到達災區之前,盡量與當地聯絡人進行溝通,了解災區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六、現場工作流程

  (一)接到任務后按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當地救災指揮部指揮,熟悉災情,確定工作目標人群和場所。

  (二)在已有心理危機干預方案的地方,繼續按照方案開展干預;還沒有制訂心理危機干預方案的地方,抓緊制訂干預方案。

  (三)分小組到需要干預的場所開展干預活動。

  在醫院,建議采用線索調查和跟隨各科醫生查房的方法發現心理創傷較重者;在災民轉移集中安置點,建議采用線索調查和現場巡查的方式發現需要干預的對象,同時發放心理救援宣傳資料;在災難發生的現場,在搶救生命的過程中發現心理創傷較重者并隨時干預。

  (四)使用簡易評估工具,對需要干預的對象進行篩查,確定重點人群。

  (五)根據評估結果,對心理應激反應較重的人員及時進行初步心理干預。

  (六)對篩選出有急性心理應激反應的人員進行治療及隨訪。

  (七)有條件的地方,要對救災工作的組織者、社區干部、救援人員采取集體講座、個體輔導、集體心理干預等措施,教會他們簡單的溝通技巧、自身心理保健方法等。

  (八)及時總結當天工作。每天晚上召開碰頭會,對工作方案進行調整,計劃次日的工作,同時進行團隊內的相互支持,最好有督導。

  (九)將干預結果及時向當地救災指揮部負責人進行匯報,提出對重點人群的干預指導性意見,特別是對重點人群開展救災工作時的注意事項。

  (十)心理救援醫療隊在工作結束后,要及時總結并匯報給有關部門,全隊接受一次督導。

  七、常用干預技術

  (一)普通人群。

  普通人群是指目標人群中經過評估沒有嚴重應激癥狀的人群。

  對普通人群采用心理危機管理技術開展心理危機管理。從災難當時的救援,到整個事件的善后安置處理,都需要有心理危機管理的意識與措施,以便為整個災難救援工作提供心理保障。包括以下幾方面:

  1. 對災難中的普通人群進行妥善安置,避免過于集中。

  在集中安置的情況下實施分組管理,最好由相互熟悉的災民組成小組,并在每個小組中選派小組長,作為與心理救援協調組的聯絡人。對各小組長進行必要的危機管理培訓,負責本小組的心理危機管理,以建立起新的社區心理社會互助網絡,及時發現可能出現嚴重應激癥狀的人員。

  2. 依靠各方力量參與。建立與當地民政部門、學校、社區工作者或志愿者組織等負責災民安置與服務的部門/組織的聯系,并對他們開展必要的培訓,讓他們協助參與、支持心理危機管理工作。

  3. 利用大眾媒體向災民宣傳心理應激和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應對災難的有效方法。

  4. 心理救援協調組應該積極與救災指揮部保持密切聯系與溝通,協調好與各個救災部門的關系,保證心理危機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對在心理危機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救災指揮部匯報并提出對策,以使問題得到及時化解。

  (二)重點人群。

  重點人群是指目標人群中經過評估有嚴重應激癥狀的人群。

  對重點人群采用“穩定情緒”、“放松訓練”、“心理輔導”技術開展心理危機救助。

  1. 穩定情緒技術要點

  (1)傾聽與理解。目標:以理解的心態接觸重點人群,給予傾聽和理解,并做適度回應,不要將自身的想法強加給對方。

  (2)增強安全感。目標:減少重點人群對當前和今后的不確定感,使其情緒穩定。

  (3)適度的情緒釋放。目標:運用語言及行為上的支持,幫助重點人群適當釋放情緒,恢復心理平靜。

  (4)釋疑解惑。目標:對于重點人群提出的問題給予關注、解釋及確認,減輕疑惑。

  (5)實際協助。目標:給重點人群提供實際的幫助,協助重點人群調整和接受因災難改變了的生活環境及狀態,盡可能地協助重點人群解決面臨的困難。

  (6)重建支持系統。目標:幫助重點人群與主要的支持者或其他的支持來源(包括家庭成員、朋友、社區的幫助資源等)建立聯系,獲得幫助。

  (7)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目標:提供災難后常見心理問題的識別與應對知識,幫助重點人群積極應對,恢復正常生活。

  (8)聯系其他服務部門。目標: 幫助重點人群聯系可能得到的其他部門的服務。

  2. 放松訓練要點

  包括:呼吸放松、肌肉放松、想象放松。分離反應明顯者不適合學習放松技術。(分離反應表現為:對過去的記憶、對身份的覺察、即刻的感覺乃至身體運動控制之間的正常的整合出現部分或完全喪失)。

  3. 心理輔導要點

  通過交談來減輕災難對重點人群造成精神傷害的方法,個別或者集體進行,自愿參加。開展集體心理輔導時,應按不同的人群分組進行,如:住院輕傷員、醫護人員、救援人員等。

  (1) 目標

  在災難及緊急事件發生后,為重點人群提供心理社會支持。同時,鑒別重點人群中因災難受到嚴重心理創傷的人員,并提供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進行治療的建議和信息。

  (2) 過程

  第一,了解災難后的心理反應。了解災難給人帶來的應激反應表現和災難事件對自己的影響程度,也可以通過問卷的形式進行評估。引導重點人群說出在災難中的感受、恐懼或經驗,幫助重點人群明白這些感受都是正常的。

  第二,尋求社會支持網絡。讓重點人群確認自己的社會支持網絡,明確自己能夠從哪里得到相應的幫助,包括家人、朋友及社區內的相關資源等。畫出能為自己提供支持和幫助的網絡圖,盡量具體化,可以寫出他們的名字,并注明每個人能給自己提供哪些具體的幫助,如情感支持、建議或信息、物質方面等等。強調讓重點人群確認自己可以從外界得到幫助,有人關心他/她,可以提高重點人群的安全感。給兒童做心理輔導時,目的和活動內容相同,但形式可以更靈活,讓兒童多畫畫、捏橡皮泥、講故事或寫字。要注意兒童的年齡特點,小學三年級以下的兒童可以只畫出自己的網絡,不用具體化在哪里得到相應的幫助。

  第三,應對方式。幫助重點人群思考選擇積極的應對方式;強化個人的應對能力;思考采用消極的應對方式會帶來的不良后果;鼓勵重點人群有目的地選擇有效的應對策略;提高個人的控制感和適應能力。

  討論在災難發生后,你都采取了哪些方法來應對災難帶給自己的反應的?如多跟親友或熟悉的人呆在一起、積極參加各種活動、盡量保持以往的作習時間、做一些可行且對改善現狀有幫助的事等,避免不好的應對(如沖動、酗酒、自傷、自殺)。注意兒童的年齡差異,形式可以更靈活,讓兒童以說、畫、捏橡皮泥等多種方式展示自己的應對方式。鼓勵兒童生活規律,多跟同伴、家人等在一起。要善于用兒童使用的語言來傳遞有效的信息。

  附表:1. 心理健康自評問卷

  2. 心理干預工作日志

  附表1

  心理健康自評問卷

  姓名:      性別:① 男 ② 女  年齡: 周歲

  文化程度:①小學及以下 ② 初中 ③ 高中/中專 ④ 大學及以上

  聯系地址: 郵編:

  聯系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

  在災難發生過程中你是:(可以多項同時選)

  ①消防人員 ②警察 ③指揮或協調者 ④醫療救護人員 ⑤其他人道援助者 ⑥新聞人員 ⑦直接受影響者 ⑧事件目擊者 ⑨受傷者 ⑩死者家屬

  你和災難現場接觸的時間:①一直在 ②大部分時間 ③小部分時間 ④不在現場

  1你是否經常頭痛?是否

  2你是否食欲差?是否

  3你是否睡眠差?是否

  4你是否易受驚嚇?是否

  5你是否手抖?是否

  6你是否感覺不安、緊張或擔憂?是否

  7你是否消化不良?是否

  8你是否思維不清晰?是否

  9你是否感覺不快樂?是否

  10你是否比原來哭得多?是否

  11你是否發現很難從日常活動中得到樂趣?是否

  12你是否發現自己很難做決定? 是否

  13日常工作是否令你感到痛苦?是否

  14你在生活中是否不能起到應起的作用?是否

  15你是否喪失了對事物的興趣?是否

  16你是否感到自己是個無價值的人? 是否

  17你頭腦中是否出現過結束自己生命的想法?是否

  18你是否什么時候都感到累? 是否

  19你是否感到胃部不適? 是否

  20你是否容易疲勞?是否

  附表2 省心理干預工作日志

  地點: 縣(區) 鄉(街道)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第 頁

  時間姓名SRQ得分對象表 現心理

  技術進一步處理

  意見備注干預

  隊員

  1級2級3級4級5級

  隊長簽字: 日期:

  災難后臨床常見精神衛生問題處置原則

  災難給人群造成的心理傷害是巨大的。涉及的人群包括幸存者、目擊者、救援者、志愿者、后方救援人員、陪伴者和與其相關人員(以下統稱為受治者)。他們的心理創傷是復合性的、災難性的和持續性的,對部分人是長期的, 可能出現精神障礙,導致個體未來的健康狀況惡化,社會功能受損。因此,在災難后的醫療救助中,精神衛生問題是重要的救助內容,盡可能減少受治者的心理損害,是救治過程的重要環節。

  災難后出現精神衛生問題主要與軀體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相關。其中軀體因素包括軀體外傷導致的癱瘓、重要臟器受損、擠壓綜合征、嚴重感染、外科手術、截肢等,既往有軀體疾病者面臨災難時更易出現精神障礙;心理因素包括經歷災難發生,目睹災難現場,目睹親友死亡,災難后經歷親人的失蹤或失散,對醫療結果的擔憂,過度受照顧而阻礙康復的動力等;社會因素包括財產重大損失,成為災難移民,不能適應新環境,社會對傷員的過度關注等。

  由于上述復雜原因,須針對受治者的精神衛生問題進行干預或治療。本原則將醫療過程中的心理干預分為一般心理干預和對臨床常見精神衛生問題的醫學處置。

  一、一般心理干預

  (一)提供安全的避難地,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對尚處于危險之中的災民和親屬必須給予救援和醫療的保證。

  (二)加強社會支持與情感支持。如果可能,盡量安排親屬照料受災者,針對無親屬照料者,安排專人持續照顧。尊重被照料者的隱私,避免讓受治者反復講述受災的經歷。

  (三) 制訂科學可行的診療計劃,將可行的醫療方案告知傷者和陪護,取得知情同意,使他們知悉并充分理解即將進行的醫療措施,成為診療過程的合作者。為避免產生負面影響,經治醫生不要在受治者面前評論在特殊情況下已經實施的治療。

  (四)由精神科醫師進行定期的心理評估,對精神癥狀和精神疾病早發現、早治療。心理學工作者可針對災民相關的心理問題進行個體或團體的心理咨詢、心理教育和心理治療。

  (五)制訂心理康復計劃,鼓勵受治者參與自己的康復治療及訓練,學會適應性的行為及主動尋求和利用社會支持的技能,并對他們給予不間斷的支持。幫助他們建立互助組,在專業人員指導下,成為社會支持和心理康復的互助團體,促進心理康復。

  (六)建議精神科及時與經治科室建立聯絡會診機制,及時培訓并提供精神衛生醫療服務。

  (七)對志愿者和陪伴者提供訓練和教育,培訓他們對受治者的生活給予實際幫助和陪伴。

  (八)對媒體和公眾進行必要的引導,不宜過分關注和打擾受治者的治療和康復活動以及日常生活,注意保護他們的隱私。

  (九)精神衛生服務是一個長期持續的工作,目的是幫助受治者日后能夠處理自己的問題,因此所有的精神衛生服務必須著眼于調動或培養受治者康復的能力、返回現實生活的能力和未來獨立發展的能力;和救助人員分離是一個逐漸適應的過程,突然的分離會給他們造成新的心理創傷,全社會的接力支持將有助于他們繼續康復之路。

  二、臨床常見的精神衛生問題及其診治

  (一)急性應激障礙。

  定義:指因急劇、嚴重的精神刺激而立即(通常在數分鐘或數小時內)發病,表現有強烈恐懼體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或者精神運動性抑制。如果消除了應激源,癥狀往往歷時短暫,一般在幾天至一周內完全恢復, 預后良好,緩解完全。

  臨床表現:在災難后數小時之內發病,受治者初期多為“茫然”或“麻木”狀態, 少語少動,目光呆滯,表情茫然,行為退縮,對外界刺激沒有適當反應等;偶爾會有片言碎語,令人難以理解;有些受治者則表現為激越、喊叫、過度亂動或情感爆發,甚至出現沖動傷人及毀物行為,并伴有自主神經功能紊亂的癥狀,事后不能回憶災難事件。這些癥狀往往在24~48小時后開始減輕,一般不超過一周。如果癥狀存在時間超過4周,應該考慮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

  處理原則:讓受治者盡快脫離災難環境,避免持續的刺激;醫務人員在受治者能夠接觸的情況下,與其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進行溝通解釋,提供心理支持;在受治者愿意的情況下,可以與其討論災難經過,并在討論過程中逐漸糾正受治者可能存在的對自身感受的消極評價,要告訴受治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人們面臨如此巨大災難時,不可能做得好。

  藥物治療:對癥治療為主,對表現為激越興奮者,可給予適當的抗精神病藥物,如氟哌啶醇5-10mg肌肉注射,或奧氮平2.5-10mg/天,或奎硫平25-200mg/天。若有抑郁或焦慮癥狀,可給予抗抑郁藥物SSRIs或SNRIs,如帕羅西汀20mg/天,或文拉法辛75mg/天,或米氮平15-45mg/天;或抗焦慮藥物氟哌噻噸美利曲辛1粒/天;苯二氮卓類如地西泮、阿普唑侖等有很好的抗焦慮作用,可短期使用。睡眠困難者可以短期使用小劑量的中、短半衰期的鎮靜安眠藥,如唑吡坦5-10mg/每晚,咪達唑侖7.5-15mg/每晚,或阿普唑侖0.4-0.8mg/每晚。上述藥物劑量以中、小量為宜,癥狀緩解后可逐漸減藥。

  (二)居喪反應。

  定義:指因親人亡故而出現的悲慟,是特殊的急性應激反應。在災難中,親人亡故常常是突然發生的,由此導致的居喪反應通常較為強烈。

  臨床表現:在生理方面會有疲乏、肌肉痛、頭痛、惡心等;在情感方面可能會出現憤怒、悲傷、疑心、內疚、絕望和孤獨;在認知方面可能會有記憶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思維效率下降等;在行為方面可能會出現社交退縮、呆滯、易激惹等,并伴有睡眠障礙、經常夢見死去的親人、食欲改變等表現。這些癥狀多會在6個月內消失。

  處理原則:遵循居喪的自然過程,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與幫助,不要急于人為干預太多。鼓勵居喪者建設性地面對和經歷居喪過程,用言語表達內心感受及對災難的回憶。提供有關居喪過程的一般資料,幫助居喪者了解自身的悲哀過程,減輕恐懼。回避和試圖繞過這一階段是不現實的。

  藥物治療:若存在明顯抑郁情緒,可加用抗抑郁藥SSRIs或SNRIs,如舍曲林50mg/天,或西酞普蘭20mg/天。對有睡眠困難者的處理同急性應激障礙。

  (三)創傷后應激障礙(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

  定義:指受到異乎尋常的威脅性、災難性心理創傷,導致延遲出現和長期持續的精神障礙。這些患者的臨床表現可能是急性應激障礙的延續,也可能是災難后延遲發生的。多數受治者在災難后的數天至半年內發病,一般在1年內恢復正常,少數受治者癥狀可持續多年。因此,對其識別和治療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臨床表現:1.閃回:受治者不由自主地時常出現災害情景的痛苦回憶,伴有噩夢,在夢中重演災害的經歷;2.回避:受治者回避談論、接觸與災害和傷害相關的情境和事件,如不愿看與災害相關的影視,不愿看親人的遺物,感到與外界疏遠、隔離,甚至格格不入,部分受治者出現社會退縮行為,如回避個人的現實問題,如學習、職業、婚戀和前途等,對未來缺乏思考和規劃,聽天由命;3.警覺性增高:環境中突然的小變化可使受治者發生驚跳反應,出現繼發緊張、焦慮、失眠等;4.情感麻痹:木訥、淡漠,與人疏遠、不親切,難以接受或者表達細膩的情感,不愿意和別人有情感的交流,有自責、罪惡感,可出現情緒低落,興趣索然,甚至覺得萬念俱灰,生不如死,出現消極行為。

  處理原則:給予心理支持,鼓勵受治者表達和宣泄相關的情感。可采用的治療方法有:松弛訓練、正性思維訓練(用積極的想法替代消極想法)、自信訓練(學會表達感受、意見和愿望)、認知治療(幫助受治者通過改變各種不合理的假設、信念來改善情緒和功能。如相當比例的幸存者有強烈的自責,對親友的傷亡負有責任,救援者可能感到自己未能盡力)、眼動脫敏信息再加工(受治者被要求在腦中回想自己所遭遇到的創傷畫面、影像、痛苦記憶、負面情緒及不適的身心反應,然后根據治療師的指示,讓受治者的眼球及目光隨著治療師的手指,平行來回移動約15-20秒。完成之后,請受治者說明當下腦中的影像及身心感覺。同樣的程序再重復,直到痛苦的回憶及不適的生理反應例如心跳過快、肌肉緊繃、呼吸急促等被成功地遞減為止。若要建立正面的認知結構,則在程序之中,由治療師引導,以正面的想法和愉快的畫面植入受治者心中)、系統脫敏(可以通過想象、反復的暴露使受治者認識到他/她所害怕和回避的場所已經不再危險,假如受治者能夠堅持足夠長的時間不逃避,害怕的情緒就會逐漸消退)。

  藥物治療:應激早期應用苯二氮卓類可預防PTSD的發生,但長期應用易導致依賴。抗抑郁藥如SSRIs(帕羅西汀20mg/天、舍曲林50mg/天) 和SNRIs(文拉法辛75-225mg/天)除改善睡眠、抑郁焦慮癥狀外,能減輕閃回和回避癥狀。在運用抗抑郁劑治療PTSD時,劑量與療程與抗抑郁癥治療相同,建議癥狀緩解后還應給予1年維持治療,直到痊愈。

  (四)譫妄。

  災難后常見的病因有:1.腦部疾病:顱腦外傷、顱內感染、腦外傷后癲癇;2.全身感染、休克、水電解質酸堿失衡、擠壓綜合征、急性腎功能衰竭、震前震后合并內臟疾病如心血管病、COPD等;3.應激:包括災難應激、手術麻醉應激等;4.高齡。

  臨床表現:1.意識障礙:以對環境認識的清晰度降低為特征,未達到昏迷程度;2.注意力的集中、持久或變換目標能力常常受損,導致受治者注意力分散;3.記憶、定向障礙,思維和行為紊亂;4.錯覺和幻覺,并存在繼發于幻覺的妄想或情緒反應;5.睡眠-覺醒障礙:失眠或嗜睡,部分受治者出現典型的晝輕夜重節律。

  處理原則:應特別關注顱腦外傷和伴有多種軀體疾病的老年傷員。治療原發疾病是消除譫妄的關鍵。

  藥物治療:急性譫妄所導致的興奮躁動可用小劑量抗精神病藥如奧氮平1.25-5mg/每晚口服、奎硫平25-100mg/每晚口服或氟哌啶醇5-10 mg/次肌注。睡眠不好可用小劑量苯二氮卓類藥物如氯硝西泮1-2mg/每晚,阿普唑侖0.4-0.8mg/每晚。

  (五)失眠。

  臨床表現:1.入眠困難型:受治者常抱怨躺在床上,輾轉反側,難以入睡;2.維持困難型:受治者抱怨睡得不熟,常被外界的輕微聲音所吵醒,或半夜醒來就無法再入眠。

  處理原則:給予受治者正確的睡眠衛生知識,盡可能不把情緒帶到床上。

  藥物治療:可選用阿普唑侖0.4-0.8 mg/睡前,或氯硝西泮2mg/睡前,或艾司唑侖1-2 mg/睡前。還可使用抗抑郁焦慮藥物,如米氮平7.5-15 mg/睡前,曲唑酮25-50 mg/睡前。

  (六)焦慮狀態。

  受治者的焦慮可能是應激障礙表現的一部分,也可能是獨立的焦慮發作,或者是對手術、身體的康復的焦慮。

  臨床表現:1.經常或持續的無明顯對象或固定內容的焦慮、緊張;2.自主神經功能紊亂:頭暈、胸悶、心悸、呼吸困難、口干、尿頻、尿急、出汗、震顫等;3.警覺性增高、運動性不安。

  處理原則:針對導致焦慮的原因進行解釋性心理治療,進行松弛訓練,鼓勵受治者進行力所能及的體育活動。

  藥物治療:可口服阿普唑侖1.2-2.4mg/天,或氟哌噻噸美利曲辛1-2片/天。抗抑郁藥物可選用帕羅西汀 20mg/天或文拉法辛75mg/天。

  (七)抑郁狀態。

  受治者的抑郁狀態可能合并創傷后應激障礙,也可是居喪反應的延續,或是本次應激所誘發的抑郁癥。

  臨床表現:1.心境低落,伴無愉快感,自我評價過低,自責或內疚感;2.反復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3.精力減退或疲乏感,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下降;4.身體活動緩慢、木僵、面部缺乏表情,人際交流能力下降或缺乏交流或激越;5.食欲下降,體重明顯減輕,性欲減退;6.時間持續2周以上。

  處理原則:與受治者進行溝通,讓其客觀地看待災難的發生,使受治者逐漸接受現實,改變不合理的認知。若受治者有消極觀念或自殺傾向,應嚴密監護,必要時進行專科干預。

  藥物治療:可選用SSRIs 如帕羅西汀20mg/天、舍曲林50-150mg/天,或SNRIs如文拉法辛75-225mg/天抗抑郁治療。

  (八)持續疼痛。

  對持續疼痛的受治者,要進行仔細的檢查,以排除外傷等原因導致的疼痛。因情緒反應引起的持續疼痛,如頭痛、頸痛、肩背痛、腰痛、關節疼痛、不固定疼痛,持續時間長,不能用軀體局部病變來解釋。如“幻肢痛”,即截肢后的受治者強烈而又真切地感受到不復存在的肢體上有蟻走感、牽拉感,以及難忍的疼痛感。

  處理原則:在讓其了解軀體檢查沒有發現任何病變的基礎上,消除受治者對疼痛的緊張、恐懼感。

  藥物治療:極度焦慮者,可選用地西泮2.5-5mg或阿普唑侖0.4-0.8 mg t.i.d。抗抑郁藥阿米替林25-100mg/天,小劑量開始,逐漸加量;或使用SNRIs如文拉法辛75-150mg/天、度洛西汀60mg/天等;必要時可加用丙戊酸鈉0.2g t.i.d。

  (九)精神病性癥狀。

  有精神病性癥狀的受治者最可能的診斷是精神分裂癥,其它可能的原因是腦外傷后器質性精神障礙。

  臨床表現:1.幻覺:感受到(聽到、聞到、看到、嘗到、接觸到)實際并不存在的事物,幻覺可能一閃而過,也可能持續很久;2.妄想:是錯誤的信念,即使沒有確鑿的理由來支持,受治者依然堅信不移;3.思維障礙:思維松散或思維邏輯障礙;4.情感淡漠,缺乏對人或事物的情感親和力;5.社會能力衰退,社交隔離。

  處理原則:藥物治療為主,對幻覺、妄想、思維障礙者可選用各種抗精神病藥。經典抗精神病藥有氯丙嗪、氟哌啶醇、奮乃靜等。非經典抗精神病藥有奧氮平、利培酮、奎硫平、阿立哌唑等。這些藥物可在精神科醫師指導下系統應用。

  (十)沖動行為。

  臨床表現:在急性應激后急劇發生的一種社會行為,特別當個體經歷嚴重災害、喪失親人、喪失肢體后更易發生,常見于兒童及部分成年人。受治者對行為的主觀控制能力減弱,帶有破壞性。

  處理原則:在受治者出現沖動行為時,要檢查其意識狀況,尋找器質性病變的證據,評估其精神狀況,對沖動乃至暴力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進行評估。然后根據受治者的狀態采取言語安撫,必要時對身體進行保護性約束,加強人力監控和對危險物品的管理。

  藥物治療:針對不同受治者給予精神藥物治療:一過性沖動行為可給予地西泮100 mg加入5%GS 500ml中以40ml/h速度靜滴,持續性沖動可在上述治療的基礎上給予抗精神病藥治療;對于慢性沖動者可選擇心境穩定劑如碳酸鋰0.25-0.5 bid、丙戊酸鈉 10-30mg/kg/日、卡馬西平5-20mg/kg/日進行治療。以上心境穩定劑應注意從小劑量開始,注意肝腎功能、皮疹及藥物濃度,最好在精神專科醫生指導下使用。

  (十一)自殺行為。

  一般將自殺行為分為自殺意念、自殺未遂、自殺死亡三種形式。自殺意念指有尋死的愿望,但沒有采取任何實際行動;自殺未遂指有意毀滅自我的行為,但并未導致死亡;自殺死亡指采取有意毀滅自我的行為,并導致了死亡。

  處理原則:災難之后的自殺率可能增加,特別是經歷了災難、目睹親友死亡、自身的完整性或功能遭到破壞者是預防的重點人群。應加強對重點人群的評估,加強監護,確保安全;向受治者解釋情感活動是對災難的正常反應;鼓勵受治者討論感受,幫助其接受現實;提供應對策略,鼓勵其建立新的生活。

  藥物治療:可選用SSRIs如帕羅西汀20mg/天,或SNRIs如文拉法辛75-225mg/天治療。若出現興奮激越可用地西泮10 mg,靜脈緩慢推注(大于5分鐘),或給予氟哌啶醇5~10mg肌肉注射。

  (十二)精神運動性抑制及緘默。

  急性應激后常常出現,持續時間一般在一周左右。

  臨床表現:1.木僵:少語少動或不語不動;2.違拗:對要求做的動作表現抗拒;3.刻板言動:不斷重復其言語和動作,目的不明;4.緘默:意識清晰下沉默不語。

  處理原則:耐心細致地疏導病人,給予支持、解釋、安慰和鼓勵。

  藥物治療:可選用氟西汀20mg/天,或地西泮10 mg,在有可行的輔助呼吸支持下靜脈緩慢推注(大于5分鐘)。

  (十三)拒食。

  災難之后的拒食常常與抑郁有關。受治者通常有消極概念和自責自罪觀念。

  處理原則:加強護理,清潔口腔,給予鼻飼或靜脈營養;糾正水、電解質和酸堿平衡紊亂;給予心理支持、安慰。

  藥物治療:可選用米氮平15-30 mg/天,伴有睡眠不佳者可選用小劑量奧氮平1.25-5mg/每晚治療。

  (十四)對肢體殘疾或缺失造成的心理危機。

  臨床表現:對外界剌激敏感,易遭受挫折,自卑、憤怒、敵視、焦慮;學習、生活困難, 人際交往受限, 依賴感重;表現抑郁焦慮。

  處理原則:幫助受治者逐漸接受肢體殘疾的現實,告知此為保住生命的必須條件,矯形支具與裝配假肢將幫助他們適應新的生活。幫助受治者逐漸適應肢體殘疾,鼓勵其用自己的能力補償身體的缺陷。

  藥物治療:焦慮不安者,可選擇地西泮2.5-5mg/次,b.i.d;阿普唑侖0.4-0.8 mg/次,t.i.d,或氟哌噻噸美利曲辛1-2片/天,或用SSRIs如帕羅西汀20mg/天或氟西汀20mg/天、SNRIs如文拉法辛75-225mg/天治療。

  (十五)對截癱的心理干預。

  臨床表現:1.否認:不能接受截癱事實,不肯接受幫助,拒絕康復治療,不愿調整自己以適應癱瘓殘疾;2.焦慮:緊張恐懼、不知所措、擔心未來;3.抑郁:受治者悲觀失望、情緒低落、對康復沒有信心,自卑、自責、自罪,有輕生等念頭;4.憤怒:怨天尤人,不合作,易怒,反復無常。

  處理原則:給予安慰、鼓勵和指導,喚起受治者的生存欲望。當受治者的生命體征穩定后,及時告知其病情進展、功能恢復的程度,使其能按照設定的康復計劃進行康復功能訓練。鼓勵探視、陪伴受治者,并幫助聯系有相同遭遇的人,相互鼓勵,共同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

  藥物治療:根據受治者精神癥狀應用精神藥物治療相應癥狀。

  (十六)兒童心理危機干預注意事項。

  給予兒童安全溫暖的環境,最好和親人在一起,至少不頻繁更換照料者。提供適合兒童年齡的玩具或書籍,盡可能提供與同齡兒童接觸交往的機會。

  要教育家長及時發現自身問題并及時處理,避免讓家長的心理反應影響到兒童心理康復。

  在兒童康復的過程中,幫助兒童發展獨立意識,避免新的分離造成兒童的心理創傷。

  最好由有經驗的兒童精神科醫師指導或參與照料。

  地震傷員常見損傷早期康復治療指導原則

  康復治療的早期介入對于提高地震傷員的整體救治水平、預防和減輕殘疾,促使傷員早日回歸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使醫務人員正確掌握地震傷員常見損傷早期康復治療的介入時機及標準、治療原則與方法,為傷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早期康復治療服務,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地震傷員常見損傷包括脊柱脊髓損傷、四肢骨折、截肢、腦外傷和神經源性膀胱等。

  如果收治醫院缺乏康復專業人員,相關醫務人員應在接受培訓和康復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對傷員開展早期基礎康復治療和護理。待傷員生命體征平穩后應盡早轉入專業康復機構。

  一、脊柱脊髓損傷的早期康復治療原則

  (一)介入時機及標準。

  傷員受傷或手術后生命體征平穩,脊柱骨折、脫位固定后脊柱穩定,即可開始實施康復治療。

  (二)治療原則與方法。

  1.急性不穩定期。

  指損傷后或脊柱、脊髓術后4周內。以下內容適用于各類型脊柱脊髓損傷的康復。

  (1)開展呼吸功能訓練,包括胸式呼吸(胸腰段損傷適用)和腹式呼吸(頸段損傷適用)訓練、體位排痰訓練和胸廓被動運動訓練。

  (2)在急救階段多采用留置導尿,停止靜脈補液后應開始間歇導尿(每日4-6次)、自主排尿或反射排尿等膀胱功能訓練。

  (3)應盡早進行四肢關節的主、被動運動。為防止造成二次損傷,頸椎不穩定者肩關節外展不應超過9O°;胸腰椎不穩定者髖關節屈曲不應超過90°。要注意肢體的擺放,防止關節攣縮畸形。

  (4)原則上所有能主動運動的肌肉都應進行肌力增強訓練,防止肌肉萎縮或肌力下降。

  (5)進行促進血液循環和自主神經功能適應性訓練,包括由仰臥位逐漸坐起、由坐床邊至坐輪椅等。有條件時應及時使用傾斜床進行站立訓練。

  (6)為預防壓瘡,應每2小時軸向翻身1次,有條件時使用下肢血液循環泵預防深靜脈血栓。

  (7)單純脊柱骨折的傷員,本期主要進行軀干肌等長肌力訓練,配戴支具,保護脊柱,防止進一步損傷。

  2.急性穩定期。

  指損傷后或脊柱、脊髓術后4-12周左右。本期的康復治療應在繼續上述訓練的基礎上,根據損傷類型增加以下內容:

  (1)四肢癱傷員借助電動起立床、輔助器具和治療師進行站立訓練、體位變換與移動和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訓練。及時給予大小便控制訓練,如清潔導尿、定時定量飲水、定時排尿、反射排尿以及排便訓練。

  (2)截癱傷員在四肢癱訓練項目的基礎上增加殘存肌力訓練。對于脊柱穩定性良好的傷員,在嚴密監護下可由有經驗的治療師指導傷員開始借助膝踝足矯形器(KAFO)、踝足矯形器(AFO) 或重心移動式步行矯形器(如Walkabout或RGO)等進行步行訓練。

  急性期傷員訓練時應配戴頸圍(頸椎損傷)、腰圍(腰椎損傷)等保護性支具。

  (三)康復護理要點。

  1.應每日檢查壓瘡好發部位的皮膚情況,臥床傷員每2小時軸向翻身1次。

  2.留置導尿時應保持尿管通暢,注意定時夾閉和開放尿管。每日飲水量2000ml-2500ml,每次尿量控制在400ml左右,24小時尿量控制在1000ml-1500ml。重癥搶救期間尿量可以有所增加。定時定量飲水,有條件時盡量停止留置導尿,應用間歇導尿。

  3.養成定時排便的習慣,保持1-2天排便1次。如有大便失禁,容易引起肛周皮膚破潰誘發壓瘡,應及時用清水將肛周皮膚洗凈并涂抹防護油。

  4.頸髓損傷致四肢癱瘓的傷員若損傷部位以下受到不良刺激(如膀胱充盈、壓瘡、肌肉痙攣、便秘等)可突然出現頭痛、大汗、憋氣、皮膚潮紅、心動過速或過緩、血壓增高等自主神經反射亢進的表現。出現以上癥狀時應立即采取頭高腳低位并盡快排除誘因。如由膀胱充盈、尿路不暢或大便排出困難所致,應立即協助傷員排便。對于血壓升高不能緩解者可酌情使用降壓藥。

  (四)輔助器具的選配。

  1.頸髓損傷應視傷員情況選配高靠背輪椅或普通輪椅,上頸髓損傷者可選配電動輪椅。早期活動時可配戴頸托,必要時配置手功能位矯形器等。

  2.胸1-4脊髓損傷傷員常規配置普通輪椅、坐便器、洗澡椅和拾物器等。符合條件者可配備截癱步行矯形器或髖膝踝足矯形器,配合助行架、拐杖、腰圍等進行治療性站立和步行訓練。

  3.大部分胸5-腰2脊髓損傷傷員可通過截癱步行矯形器或膝踝足矯形器配合步行架、拐杖、腰圍等進行功能性步行訓練。

  4.腰3及以下脊髓損傷傷員多數可借助踝足矯形器、肘拐或手杖獨立步行。

  二、四肢骨折的早期康復治療原則

  (一)介入時機及標準。

  經骨科治療后生命體征平穩、內/外固定良好、無活動出血征象和傷口嚴重感染,但存在四肢功能障礙的骨折傷員可進行康復治療。

  (二)治療原則與方法。

  1.急性不穩定期。

  指損傷或手術后4周內。本期康復治療的重點是止痛、止血,促進炎性滲出物的吸收,減輕腫脹;開展未受累關節及健肢的運動治療以促進血液循環、防止肌肉萎縮及關節粘連。

  (1)在患肢無痛的情況下進行骨折鄰近關節肌肉的等長收縮訓練,如股骨骨折、脛骨骨折后股四頭肌的等長收縮。非固定關節的主動和被動活動應每日實施1-2次,活動幅度應盡量達到正常狀態,健肢的正常運動可盡量多做。

  (2)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況下,上肢骨折傷員應盡早完全負重下地活動,下肢骨折傷員在骨折固定良好的情況下,借助矯形器、扶拐開始部分負重下地活動。開始ADL能力訓練。

  (3)傷員臥床休息時應抬高患肢并進行腹式呼吸和深呼吸訓練以防止墜積性肺炎。

  2.急性穩定期。

  指損傷或手術后4-12周左右。本期康復治療的重點是促進骨痂生長及硬化,在不影響骨折穩定性的前提下,加強肌力及關節活動度的訓練,增強肌肉力量,增大關節活動度。

  (1)在增加前期肌力和關節活動度訓練頻率和強度的基礎上,上肢骨折傷員可以借助功能自行車進行訓練。下肢骨折傷員借助扶拐、支架開始漸進性負重下地活動,負重量從傷員體重的10%-20%開始,根據病情每周增加傷員體重的5%-10%。

  (2)根據情況選用超聲波、音頻電治療,以促進骨折愈合、疤痕軟化和關節粘連松解。

  3.恢復期。

  一般為損傷或手術后12周左右。本期骨折基本愈合,傷員要增加康復治療的強度,促使患肢功能盡早、盡快恢復正常。

  (1)增加急性期治療的頻度和強度;加強主動及被動關節活動度訓練,直至關節活動度恢復正常;下肢骨折傷員繼續借助扶拐、支架進行漸進性下地負重活動,直至單腿能完全負重站立時方能棄拐。

  (2)繼續ADL能力訓練,逐步恢復傷員的生活自理、工作和運動能力。

  (3)在治療的不同階段教會傷員正確擺放和移動患肢、翻身、體位轉移,正確實施步態和手功能的訓練,可以有效減輕患肢疼痛和訓練對骨折部位的不良刺激,防止骨折移位,減少并發癥的發生。

  (三)康復護理要點。

  1.根據傷員骨折部位的不同給予體位擺放和移動等方面的指導。督促、指導傷員在病房內進行簡單的關節活動度、肌力、負重、步行等訓練。

  2.預防并發癥,如繼發性損傷(摔傷、燙傷等)、廢用綜合征、下肢靜脈血栓、患肢腫脹、疼痛及感染等。

  3.做好心理護理,家庭及社區康復護理指導。

  (四)輔助器具的選配。

  1.根據損傷情況應用功能位矯形器、功能訓練矯形器。下肢骨折者可配置相應部位的免荷式矯形器或固定式矯形器。

  2.存在肢體腫脹者需制作壓力肢套或壓力衣,下肢骨折可選用腋杖、肘杖、手杖等助行器,部分傷員需使用輪椅、座便器和洗澡椅。

  三、截肢的早期康復治療原則

  (一)介入時機及標準。

  1.截肢術后傷口愈合1周,生命體征穩定,無嚴重感染及出血征象。

  2.截肢術后若存在不良殘端(包括畸形、瘢痕、神經瘤、感染竇道)影響假肢裝配,需再次手術治療者,則在再次手術前和手術后給予康復治療。

  (二)治療原則與方法。

  1.早期可給予殘端換藥、加壓包扎或應用壓力肢套。殘肢疼痛可給予鎮痛藥物或局部封閉治療。不良殘端影響假肢裝配者需行殘端成形手術或神經瘤切除手術。

  2.若殘端腫脹可選用冰敷法、氣壓和超短波治療;殘端傷口感染可選用超短波、紫外線、電磁波治療;殘端疼痛可應用經皮神經電刺激、調制中頻電療法、微波療法;殘端瘢痕可采用超聲波、音頻電和蠟療。神經肌肉電刺激、肌電生物反饋療法可預防殘肢肌萎縮。

  3.開展殘肢訓練,包括殘肢被動運動、關節松動術、牽伸、主動運動、肌力及耐力訓練、殘端負重訓練、感覺訓練等。上肢截肢的傷員應進行上肢協調運動、假肢穿戴與使用訓練等;下肢截肢的傷員應進行漸進負重訓練、過渡假肢站立負重訓練、減重步行訓練,穿戴假肢步行訓練、平衡訓練、步態訓練和有氧訓練等。

  4.視傷員情況實施肢體功能、手功能、假肢使用、ADL能力的訓練。

  5.常見并發癥的防治。常見并發癥主要包括:髖關節屈曲外展畸形、膝關節屈曲攣縮畸形、慢性骨髓炎、神經痛、患肢痛等。對于髖關節屈曲外展畸形的傷員應采用術后石膏繃帶或矯形器固定、良肢位擺放;對膝關節屈曲攣縮畸形的傷員應逐漸伸直位石膏或矯形器固定,必要時手術治療;對慢性骨髓炎的傷員應采取換藥、藥物沖洗、理療等,必要時手術治療;對神經痛的傷員應采取理療和局部封閉治療,必要時進行手術治療;對幻肢痛的傷員應使用止痛藥物、理療、局部封閉治療、針灸治療和心理治療等。

  (三)康復護理要點。

  1.應首先評估傷員殘肢皮膚狀況(殘端有無腫脹、創面愈合情況、皮溫、血運和感覺等)和傷病知識的掌握程度。

  2.保持殘肢合適體位,如膝上截肢者患側髖關節伸直,髖部外側加墊軟枕以防止髖屈曲外展;膝下截肢者膝關節應伸直等。

  3.指導傷員控制體重,防止身體過胖或過瘦影響假肢接受腔的適配性。

  4.在康復醫師和康復治療師的指導下,監督和指導傷員在病房內進行康復訓練。

  5.預防繼發性損傷(如摔傷、燙傷等)、廢用綜合征、下肢靜脈血栓、殘肢腫脹、疼痛、各類感染、心血管疾病等。

  6.重視心理護理和家庭康復指導。

  (四)輔助器具的選配。

  1.上肢截肢傷員根據截肢部位、殘肢狀況安裝機械假肢、假手,有條件時安裝肌電假肢;下肢截肢傷員傷口愈合后即安裝臨時假肢,殘肢定形后更換為永久假肢,有條件者可術后即使用硬性敷料。

  2.上肢截肢傷員可根據需要配置不同類型自助具、壓力肢套,下肢截肢可選擇配置壓力肢套、輪椅、助行架、腋杖、肘杖、手杖、座便器和洗澡椅等。

  四、腦外傷的早期康復治療原則

  (一)介入時機及標準。

  腦外傷傷員的康復治療越早越好,并應貫穿急性期至恢復期。凡是有神經功能障礙的傷員都應該不同程度地接受康復治療。

  (二)治療原則與方法。

  1.急性期。

  一般指輕度損傷后2-4周、中度損傷后4-6周、重度或極重度損傷后6-8周。

  (1)傷員臥床時應保持自然體位。每天多次搖高床頭,每次20-30分鐘。原則上每2小時翻身1次。

  (2)鼓勵神智清醒的傷員主動進行輕微肢體活動。若無法主動活動時必須進行關節被動活動,以避免關節攣縮。

  (3)應給予傷員積極的環境刺激,包括音樂、撫摸、親人呼喚等,保證營養充足。呼吸障礙的傷員要給予拍背、呼吸訓練和體位引流。

  (4)任何治療都要避免誘發癲癇和顱壓增高等。

  2.恢復期。

  本期傷員生命體征相對穩定,神經系統癥狀未加重,腦水腫、顱內高壓等已控制,未出現新的需要手術處理的病情變化。腦脊液外引流管已拔除或腦室-腹腔引流管通暢,無腦脊液漏。無其它重要臟器嚴重功能障礙,CT等影像學檢查未見病變進行性發展,無嚴重感染、糖尿病酮癥酸中毒。仍有持續性神經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影響生活自理。

  本期應針對傷員功能障礙的類型和程度有的放矢地安排治療,循序漸進,注意病情變化和傷員安全。除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外,還需要家屬等有關人員的共同參與。

  (1)評定傷員的軀體功能、精神心理狀態、言語吞咽功能等,詳細了解傷員功能障礙的程度,依此制定康復治療方案和目標。

  (2)意識障礙的傷員可通過藥物、高壓氧等治療促進意識的恢復,家屬應積極配合進行親情喚醒。

  (3)腦外傷傷員常合并有記憶力、注意力、定向力、計算力等損害,可以通過藥物、高壓氧治療以及認知功能訓練進行康復,需要家屬積極配合。

  (4)傷員若存在語言表達、理解、閱讀、書寫能力的下降,應進行言語訓練。醫務人員和家屬等要多與傷員語言交流。

  (5)應在評估傷員構音和吞咽功能的基礎上確定進食方式,必要時保留胃管進行構音和吞咽功能訓練。家屬等有關人員要在康復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給患者喂食,防止誤吸或窒息的發生。

  (6)在充分考慮傷員病情、體力、心肺功能的基礎上,協助傷員進行關節活動、起坐、站立、平衡與協調、步行、運動控制的訓練。訓練時應注意安全,防止摔倒等意外情況發生。

  (7)加強傷員ADL能力的訓練,爭取盡早恢復健肢的生活自理功能,逐步促進和恢復患肢的自理能力。必要時可以使用輔具和矯形器。

  (8)對于大小便功能障礙的傷員,要首先查找原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治療。選擇合適的排便和排尿方式,培養正確的排便和排尿習慣。如果有神經源性膀胱,請參照神經源性膀胱的康復治療方法。

  五、神經源性膀胱的早期康復治療原則

  (一)介入時機及標準。

  傷員有排尿困難、尿潴留、尿失禁等儲尿或排尿功能障礙,生命體征平穩后即可開始康復治療。

  (二)治療原則與方法。

  1.急性期康復。

  一般為傷后4周左右。傷員排尿困難、尿潴留時可留置導尿直至病情平穩,定期更換尿管,預防泌尿系感染。一旦傷員病情允許應盡早進行間歇導尿,每4-6小時導尿1次。定時定量飲水,每次尿量控制在400ml左右。

  2.恢復期康復。

  (1)保護腎功能,確保儲尿期和排尿期膀胱壓力處于安全范圍內。

  (2)提高排尿能力,減少殘余尿量,預防泌尿系感染,提高傷員生活質量。

  (3)可采用行為訓練、盆底肌功能訓練、盆底電刺激、生物反饋、口服藥物、間歇導尿、外部集尿器等保守治療方法。

  (4)保守治療無效時可考慮手術治療,如降低儲尿期壓力的肉毒素注射術、膀胱擴大術、骶神經后根切斷+前根刺激器術、逼尿肌成形術等,還可行降低流出道阻力的手術如尿道支架術、尿道外括約肌切斷術、膀胱頸切斷術等,術后配合使用外部集尿器。

  (5)采取正確的排尿方法防治泌尿系感染,盡量不采用擠壓法排尿。定期檢查尿常規,白細胞<10個/高倍視野、有細菌生長但無發熱時,無需使用抗生素,可口服清熱利尿中藥,多飲水,密切觀察體溫變化和尿液檢測結果;當發生可疑泌尿系感染時立即進行尿細菌培養,有細菌生長但體溫<38℃時可口服抗生素治療;若體溫≥38℃,則在靜脈輸入抗生素的同時膀胱沖洗。

  (6)定期進行膀胱殘余尿量測定或尿動力學檢查。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迅速、有效、規范地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影響,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衛生部門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衛生部門開展其他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工作參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規范,科學有序;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平急結合、常備不懈;資源整合、公眾參與。

  2 組織體系及其職責

  2.1組織體系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組織體系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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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 國家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組織體系

  2.1.1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由衛生部主管部領導任組長,成員由衛生部有關司局和單位共同組成(組成人員見附件1),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方針和應急預案;

  (2)審查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及相關工作規范;

  (3)指揮協調全國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

  (4)指導地方衛生部門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

  (5)組織協調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國際救援工作。

  2.1.2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是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組成人員見附件2),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2)組織編制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及相關工作規范;

  (3)組織開展國家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

  (4)組織協調或指導地方衛生部門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

  (5)負責與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辦)的溝通聯絡和工作協調;

  (6)負責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咨詢組的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國際救援工作。

  2.1.3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咨詢組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咨詢組由國內放射醫學、放射衛生、輻射防護和核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提供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與響應的咨詢和建議,參與救援準備與響應;

  (2)參與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3)參與和指導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

  (4)參與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學評價。

  2.1.4衛生部核事故醫學應急中心

  衛生部核事故醫學應急中心(以下簡稱衛生部核應急中心)設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衛生部核應急中心設臨床部、監測評價部和技術后援部。第一臨床部設在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和血液病醫院,第二臨床部設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和人民醫院,第三臨床部設在解放軍307醫院,監測評價部設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技術后援部設在軍事醫學科學院。衛生部核應急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參與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工作規范和技術標準等的制訂和修訂;

  (2)做好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與響應技術工作;

  (3)對地方衛生系統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與響應實施技術指導;

  (4)承辦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咨詢組的日常工作;

  (5)承辦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6)負責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技術支持系統的管理和日常運行;

  (7)承擔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備用指揮中心職責;

  (8)組織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健康效應評價,指導對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人員實施長期醫學隨訪。

  2.2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制訂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

  (2)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指導和支援轄區內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

  (3)指定相關醫療機構和放射衛生機構承擔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

  (4)負責轄區內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隊伍的管理工作;

  (5)負責與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3 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

  2.3.1 國家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

  國家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全國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醫療救治支援任務,開展人員所受輻射照射劑量的監測和健康影響評價,以及特別重大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的現場指導;開展輻射損傷救治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

  2.3.2省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

  省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務是:承擔轄區內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輻射損傷人員的救治和醫學隨訪,以及人員所受輻射照射劑量的監測和健康影響評價;協助周邊省份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輻射損傷人員的救治和醫學隨訪,以及人員所受輻射照射劑量的監測和健康影響評價;負責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損傷人員的現場醫學處理。

  2.4相關醫療機構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腫瘤或燒傷專科的專科醫院或綜合醫院以及職業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等,承擔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醫療救治任務,負責事故傷病員的救治、轉運和現場醫學處理等任務。已建立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基地負責醫療救治任務。

  2.5 放射衛生機構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承擔放射衛生工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等,承擔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放射防護和輻射劑量估算任務。

  3 衛生應急準備

  3.1 信息溝通與協調聯動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與核應急協調組織、環保、公安、交通、財政和工信等相關部門,以及軍隊和武警部隊衛生部門的信息通報、工作會商、措施聯動等協調機制。

  3.2 健全衛生應急網絡

  依托國家級和省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健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網絡,加強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和技術合作機制,不斷提高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能力。

  衛生部負責國家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運行和管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省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運行和管理。

  3.3 隊伍準備

  衛生部負責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隊伍。核設施所在地的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核事故衛生應急隊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加強應急隊伍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隊伍的救援能力,確保在突發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開展衛生應急工作。

  3.4物資和裝備準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儀器、設備裝備和物資準備機制,指定醫療機構和放射衛生機構做好應急物資和裝備準備,并及時更新或維護。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物資和裝備包括核和輻射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輻射防護裝備、輻射測量儀器設備等。

  3.5技術儲備

  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機構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技術研究,建立和完善輻射受照人員的快速劑量估算方法、快速分類和診斷方法、醫療救治技術、飲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檢測方法等,加強技術儲備。

  3.6 通信與交通準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通信網絡,確保醫療衛生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通信暢通,及時掌握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信息。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隊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3.7 資金保障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所需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3.8 培訓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培訓,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應急專業知識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應急技能。

  3.9 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演練,積極參加同級人民政府和核應急協調組織舉辦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演練。

  3.10 公眾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部門通過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宣傳教育,指導公眾用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應激問題的防治。

  3.11 國際合作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信息和技術交流,合作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的整體水平。

  4 核事故衛生應急響應

  4.1應急狀態分級

  核電廠的應急狀態分為四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總體應急)。其他核設施的應急狀態一般分為三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潛在危險較大的核設施可實施場外應急(總體應急)。

  (1)應急待命。出現可能危及核電廠安全的工況或事件的狀態。宣布應急待命后,應迅速采取措施緩解后果和進行評價,加強營運單位的響應準備,并視情況加強地方政府的響應準備。

  (2)廠房應急。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或者可能即將發生,但實際的或者預期的輻射后果僅限于場區局部區域的狀態。宣布廠房應急后,營運單位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和保護現場人員。

  (3)場區應急。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可能擴大到整個場區,但場區邊界處的輻射水平沒有或者預期不會達到干預水平的狀態。宣布場區應急后,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和保護場區人員,并根據情況作好場外采取防護行動的準備。

  (4)場外應急(總體應急)。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預期可能超越場區邊界,場外需要采取緊急防護行動的狀態。宣布場外應急后,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保護場區人員和受影響的公眾。

  4.2 國家級衛生應急響應

  4.2.1廠房應急狀態

  在廠房應急狀態下,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接到國家核應急辦關于核事故的情況通知后,及時向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有關領導報告,并通知衛生部核應急中心。衛生部核應急中心加強值班(電話24小時值班)。各專業技術部進入待命狀態,做好衛生應急準備,根據指令實施衛生應急。

  4.2.2 場區應急狀態

  在場區應急狀態下,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接到國家核應急辦關于核事故的情況通知后,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主任和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有關領導進入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指揮中心指導應急工作。衛生部核應急中心各專業技術部進入場區應急狀態,做好衛生應急準備,根據指令實施衛生應急。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向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報告衛生應急準備和實施衛生應急的情況。

  4.2.3 場外應急(總體應急)狀態

  在場外應急(總體應急)狀態下,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接到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關于核事故衛生應急的指令后,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和有關人員進入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指揮中心,指揮衛生應急行動。衛生部核應急中心各專業技術部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按照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的指令實施衛生應急任務。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向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報告衛生應急的進展情況。

  4.2.4衛生應急響應終止

  核事故衛生應急工作完成,傷病員在指定醫療機構得到救治,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可宣布核事故衛生應急響應終止,并將響應終止的信息和書面總結報告及時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4.3地方衛生應急響應

  突發核事故,需要進行核事故衛生應急時,地方核事故衛生應急組織根據地方核事故應急組織或衛生部核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實施衛生應急,提出醫療救治和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和建議,做好核事故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可請求上級核事故衛生應急組織的支援。

  (1)傷員分類:根據傷情、放射性污染和輻射照射情況對傷員進行初步分類。

  (2)傷員救護:對危重傷病員進行緊急救護,非放射損傷人員和中度以下放射損傷人員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損傷人員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或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救治。為避免繼續受到輻射照射,應將傷員迅速撤離事故現場。

  (3)受污染傷員處理:對可能和已經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傷員進行放射性污染檢測,對受污染傷員進行去污處理,防止污染擴散。

  (4)受照劑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員受照劑量的生物樣品和物品,對可能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人員進行輻射劑量估算。

  (5)公眾防護:根據需要發放和指導服用輻射防護藥品,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開展心理效應防治;根據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6)飲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監測:參與飲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監測,提出飲用水和食品能否飲用和食用的建議。

  (7)衛生應急人員防護:衛生應急人員要做好個體防護,盡量減少受輻射照射劑量。

  核事故衛生應急流程見圖2,衛生應急處理流程見附件3。

  4.4衛生應急響應評估

  4.4.1進程評估

  針對核事故衛生應急響應過程的各個環節、處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負面效應進行評估,對傷員和公眾健康的危害影響進行評估和預測,及時總結經驗與教訓,修訂技術方案。

  4.4.2終結評估

  核事故衛生應急響應完成后,各相關部門應對衛生應急響應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及時進行總結,針對出現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加以改進,及時修改、完善核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完善人才隊伍和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核事故衛生應急能力。評估報告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核事故應急組織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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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 核事故衛生應急流程

  5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響應

  5.1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受到全身照射劑量大于8戈瑞。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劑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5.2 輻射事故的報告

  醫療機構或醫生發現有病人出現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膚損傷癥狀時,醫療機構應在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輻射事故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直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通報,并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應同時向衛生部報告。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經初步判斷,認為該輻射事故可能屬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時,應在2小時內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和衛生部,并及時通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5.3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由衛生部組織實施,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5.3.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

  衛生部接到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通報或報告中有人員受到放射損傷時,立即啟動特別重大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響應工作,并上報國務院應急辦,同時通報環境保護部。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專家組對損傷人員和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需要及時派專家或應急隊伍赴事故現場開展衛生應急,開展醫療救治和公眾防護工作。

  輻射事故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衛生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響應工作。

  5.3.2 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通報、報告或指令,并存在人員受到超劑量照射時,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應急工作,立即派遣衛生應急隊伍赴事故現場開展現場處理和人員救護,必要時可請求衛生部支援。

  衛生部在接到支援請求后,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主任組織實施衛生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及時派遣專家或應急隊伍赴事故現場開展衛生應急。

  輻射事故發生地的市(地)、州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

  (1)傷員分類:根據傷情、放射性污染和輻射照射情況對傷員進行初步分類。

  (2)傷員救護:對危重傷病員進行緊急救護,非放射損傷人員和中度以下放射損傷人員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損傷人員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為避免繼續受到輻射照射,應盡快將傷員撤離事故現場。

  (3)受污染人員處理: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對可能和已經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員進行放射性污染檢測,對受污染人員進行去污處理,防止污染擴散。

  (4)受照劑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員受照劑量的生物樣品和物品,對可能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人員進行輻射劑量估算。

  (5)公眾防護: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開展心理效應防治;根據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6)飲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監測: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參與飲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監測,提出飲用水和食品能否飲用和食用的建議。

  (7)衛生應急人員防護:衛生應急人員要做好個體防護,盡量減少受輻射照射劑量。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流程見圖3,衛生應急處理流程見附件4。

  5.4 衛生應急響應終止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可宣布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終止,并報國務院應急辦公室備案,同時通報環境保護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宣布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終止,并報當地政府應急辦公室備案,同時通報當地政府環保部門。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響應終止后,組織和參與衛生應急響應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在一個月內提交書面總結報告,報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抄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重大輻射事故和較大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響應總結報告上報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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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3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流程圖

  5.5衛生應急響應評估

  5.5.1進程評估

  針對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響應過程的各個環節、處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負面效應進行評估,對傷員和公眾健康的危害影響進行評估和預測,及時總結經驗與教訓,修訂技術方案。

  5.5.2終結評估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響應完成后,各相關部門應對衛生應急響應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及時進行總結,針對出現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加以改進,及時修改、完善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完善人才隊伍和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能力。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6 附 則

  6.1 名詞術語解釋

  核事故:核電廠或其他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嚴重偏離運行工況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輻射事故: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異常照射。

  6.2 責任與獎懲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衛生部修定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序。

  本預案根據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適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附件:1.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組成

  2.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組成

  3.核事故衛生應急處理流程

  4.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處理流程

  附件1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組成

  組長 衛生部主管副部長

  成員 衛生部辦公廳主管主任

  衛生部規劃財務司主管司長

  衛生部政策法規司主管司長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任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管副主任

  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主管局長

  衛生部醫政司主管司長

  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主管局長

  衛生部科技教育司主管司長

  衛生部國際合作司主管司長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管主任

  衛生部核應急中心主任

  附件2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

  組成

  主 任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任

  副主任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管副主任

  成 員 衛生部辦公廳主管處長

  衛生部規劃財務司主管處長

  衛生部政策法規司主管處長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處長

  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主管處長

  衛生部醫政司主管處長

  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主管處長

  衛生部科技教育司主管處長

  衛生部國際合作司主管處長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管處長

  衛生部核應急中心辦公室主任

  附件3

  核事故衛生應急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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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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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導和規范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中毒事件的發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3 事件分級

  根據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劃分為4級。發生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達不到Ⅳ級標準的,原則上不列入突發公共事件范疇。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

  (1)在24小時內,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時內,1個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 在其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b. 在其所轄的8個及以上(或全部)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時內,1個省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 在其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500人(含5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b. 在其所轄的16個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 在其所轄的4個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Ⅲ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24小時內,全國發生以下情況:

  a. 一氧化碳中毒人數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b. 30個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 8個及以上的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Ⅲ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d. 2個及以上省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Ⅱ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

  (1)在24小時內,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60-99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時內,1個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 在其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150-299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 在其所轄的4個及以上(或全部)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時內,1個省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 在其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300-499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 在其所轄的8個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 在其所轄的2個及以上的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Ⅲ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

  (1)在24小時內,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30-59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時內,1個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 在其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60-149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b. 在其所轄的2個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地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Ⅳ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

  (1)在24小時內,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范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10-29人,或死亡3-5人。

  (2)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 預防為主 大力開展防控一氧化碳中毒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預防控制工作。對可能引發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4.2 統一領導 分級負責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本預案。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和應急處理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重點依靠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1.4.3 加強協調 信息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指揮協調相關部門,及時通報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分析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發生原因和影響因素。對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及時、有效地開展監測、報告。對可能發生的中毒事件協調氣象、衛生、城建、公安、環保等部門組織實施預警提示,對已經發生的中毒事件協調聯動,積極處置。

  1.4.4 反應及時 處置有效 加強應急反應機制建設,做好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的保障工作,不斷提高應急能力,迅速、及時、有效地應對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應急工作。公眾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由天然氣、液化氣、二氧化碳、硫化氫等可以致使人體缺氧窒息的氣體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參照本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工作。

  2 監測、報告和預警

  2.1 監測與報告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開展天氣氣候變化情況監測,在出現特定的天氣氣候條件時,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衛生部門通報,提醒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發生。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公安、衛生、氣象等相關部門開展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主動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部門報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情況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2.1.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2.1.1.1 責任報告單位

  2.1.1.2.1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責任報告單位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監測報告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2.1.1.2.2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責任報告單位

  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為責任報告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2.1.1.2 責任報告人

  2.1.1.2.1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責任報告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監測報告機構人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2.1.1.2.2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責任報告人

  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可授權縣級及以上疾控機構人員報告)。

  2.1.2 報告時限和程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監測報告機構人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發現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地區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信息的核實、匯總和分析工作,當發現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情況已經構成事件可能,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醫療救治,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盡快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后的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2.1.3 報告內容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包括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2.1.4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網絡直報

  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網絡直報系統報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縣級以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后,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審核事件報告信息的準確性。

  2.1.5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報告系統示意圖

  2.2 預警

  當地氣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綜合衛生、氣象和環境等相關的監測信息,結合當地地理和建筑結構特點,按照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規律,分析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提出預警建議,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發布預警提示。

  3 應急響應

  3.1 分級響應機制

  3.1.1 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及事件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應急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要做好現場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并防止可能發生的爆炸事件;現場處理采取邊搶救、邊調查、邊核實、邊開展宣傳教育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同時注意加強與媒體溝通,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到及時、主動、準確和有序。

  3.1.2 應急響應啟動與終止的提出

  Ⅰ級:由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Ⅰ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Ⅱ級: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Ⅱ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Ⅲ級:由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Ⅲ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地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Ⅳ級:由縣(市轄區 、縣級市、自治縣、旗 、自治旗)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Ⅳ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1.3 應急響應措施

  當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程序啟動后,省級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機構要根據事件的不同分級,相對應地科學、迅速、有效地采取應急響應措施,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3.1.3.1 省級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

  省級人民政府在Ⅰ級、Ⅱ級,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在Ⅲ級、Ⅳ級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程序啟動后,應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處理。根據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及時、主動、準確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相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有效地開展群防群控,提醒公眾預防一氧化碳中毒,維護社會穩定。

  3.1.3.2 衛生行政部門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程序啟動后,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中毒事件進行研究和評估,提出啟動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級別的建議。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報告和救治,并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協助開展有關調查與處理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通報事件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氧化碳中毒防控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的意識和能力;組織專家對中毒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病人救治情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3.1.3.3 氣象部門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時,各級氣象部門負責監視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分析未來氣象條件的可能影響,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并為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提供氣象保障服務。

  3.1.3.4 環保部門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時,負責監測當地的空氣環境狀況,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供監測信息,為中毒事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3.1.3.5 公安部門

  負責維護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現場的治安秩序,查處中毒事件中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助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妥善處置與中毒事件有關的突發事件。

  3.1.3.6 建設部門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時,負責對中毒患者居住場所進行研究,提出安全取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改進的意見。

  3.1.3.7 新聞宣傳管理部門

  根據《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的統一工作部署,積極協助人民政府或衛生部門及時發布信息;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地報道事件的應急處理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對錯誤言論進行澄清;加強防控知識、健康教育的宣傳普及,提高公眾對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3.1.3.8 教育部門

  與衛生行政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措施,防止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3.1.3.9 民政部門

  負責對特困群眾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協助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3.1.3.10 信息產業部門

  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3.1.3.11 醫療機構

  參考救治標準和規范開展病人院前救治、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報告。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一氧化碳現場救治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對因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進行救治,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3.1.3.1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職業病防治機構

  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和職業病防治機構做好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疾控機構和職業病防治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組織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氣象等部門提供的資料,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

  3.1.3.13 衛生監督機構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1.3.14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地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分析本地區發生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可能性和程度,并做好以下工作: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準備;加強一氧化碳中毒監測和報告工作;開展重點人群和重點場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開展防控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3.2 應急響應的終止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要符合以下條件:突發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危害源得到有效控制;新發中毒患者出現連續3天達不到事件分級標準的;多數患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或無惡化的可能。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事件進展情況,組織專家依據終止條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 后期績效評估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病人救治情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 保障措施

  5.1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體系保障

  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多部門協調、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高效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防控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發生;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事件報告信息網絡;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基地和救治體系;明確職能,落實責任,完善衛生執法監督;加強醫療救治和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防治一氧化碳中毒的應急能力。

  5.2 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充分利用國家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和現有資源,建立健全省、地、縣三級應急信息通信保障體系和醫療救治信息網絡,保障和維護信息通訊的通暢,保證事件應急處理信息能夠及時上通下達。

  5.3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應急救治隊伍,組織專家編寫一氧化碳中毒應急救治培訓材料,實施現場急救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5.4 技術保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訂一氧化碳中毒救治、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性文件,并協助建設部門組織制訂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預防控制的技術性文件。衛生、氣象等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相關研究,為有效處置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提供技術保障。

  5.4 資金保障

  處置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所需財政經費,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5.5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預案》等規定,并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5.6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識普及教育,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6 預案的制定

  本預案由衛生部等部門聯合組織制訂,由衛生部負責解釋,同時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預案》等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可組織制定本地區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區別于生產場所發生的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泛指公眾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多以燃煤取暖為主,還包括炭火取暖、煤氣熱水器使用不當、人工煤氣泄漏、汽車尾氣等。

  7.2 預案管理和更新

  國務院衛生行政等部門將根據預案的實施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和具有實踐經驗的基層同志對預案進行分析、評價,根據工作需要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應急預案匯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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